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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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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20/5/2026Law58 min de lecturaChina

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

En resumen

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披露五年来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共办理环境资源案件27.4万件,并展望“十五五”时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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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20日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五年来,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坚持以高质效办案筑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屏障,共办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4万件。

根据白皮书披露的数据,五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27.4万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中,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万件3.2万人、审查起诉9.3万件16.9万人;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万件;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8万件。通过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程序规范、推行“一案双查”“行刑衔接”等创新举措,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督促保护被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34.7万亩,督促回收、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540.8万吨,推动解决了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难题。

流域水环境问题成因复杂、空间跨度大,检察办案面临线索发现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持续推动现代科技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健全完善卫星遥感、无人机、快速检测等“空天地”一体化办案支持体系。最高检与国家航天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加强协作,推进卫星遥感和技术检测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加强与司法部沟通协调,推动将不预先收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由58家增加至141家。全国检察机关建成快速检测实验室500余家,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市级检察院全覆盖。同时,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检察机关深化执法司法协同配合,并持续扩大公众参与。最高检创建并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全国已招录志愿者12.6万人,提报各类线索3.8万条,参与案件咨询、检察听证、跟踪观察办案效果等4万件。

白皮书显示,“十五五”时期,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依法惩治工业废水违法排放、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着力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执法司法协作质效,依法推动长江经济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附:

“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

目 录

前 言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工作情况

二、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三、构建高质效办案体系,提升流域治理检察工作质效

四、凝聚多方合力,助推构建长江协同保护格局

五、“十五五”时期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展望

前 言

长江经济带覆盖11个省市,约占国土面积1/5,人口规模、经济总量约占全国一半,具有横贯东西、承接南北、通江达海的独特优势,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长江沿线视察调研,先后4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出台《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作出系统部署。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更高起点上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责任更重、使命在肩。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工作情况

五年来,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以高质效办案筑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屏障。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共办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4万件,其中,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万件3.2万人、审查起诉9.3万件16.9万人;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万件;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8万件。通过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程序规范、推行“一案双查”“行刑衔接”等创新举措,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督促保护被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34.7万亩,督促回收、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540.8万吨,推动解决了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难题。

二是以系统治理助推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聚焦重点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整体部署、系统攻坚,提升治理成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单位部署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连续五年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检护民生”“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等监督活动,助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三是构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制度机制体系。最高检深化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十项检察措施”,定期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研讨会,与执法司法机关共商共研检察工作举措。联合最高法院等11家单位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会同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凝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

四是为全球流域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流域治理涉及区域范围广、监管环节复杂、行政职能部门多。检察机关通过由流域相关行政辖区共同的上级检察院直接立案、组团式办案,强化一体履职、跨区域协作和高科技赋能,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公益诉讼案件,初步形成破解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中国方案”。最高检带头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省级检察院办理长江流域鄱阳湖、金沙江、赤水河等公益诉讼专案,推动全流域联动、多部门协同治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总检察长高级别边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会、中国—巴西检察机关流域治理研讨会等重要国际会议上,展示长江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成效,得到广泛关注和赞誉。

二、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一)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聚焦固体废物污染、城乡水污染、矿业污染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加大检察履职力度。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跨区域倾倒1.1万吨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六年不等。江西省检察院针对农田残留地膜“白色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509件,督促建立农用薄膜回收点292个,清理和回收废弃农膜、地膜1368吨,促进农用薄膜科学使用回收,获评第二届“新时代江西十大法治实践”。浙江省检察院聚焦流域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八大水系水生态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集中办案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53件。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针对某公司赤泥尾矿库渗滤液渗漏问题,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共同督促案涉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1亿元,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两套,修复河道岸坡生态环境面积7.9万平方米,清淤8400立方米。

(二)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

推动长江流域江河湖库、林草湿地、矿产资源等整体保护、综合治理。江西省检察院立案办理鄱阳湖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案,全省三级检察院共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推动修复湿地、水域等面积2万余亩。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起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1.2万件1.8万人。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检察院办理求某江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案,依法惩治破坏云杉等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守护长江上游脆弱生态区。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6家单位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起诉非法采矿犯罪7500余件2万人,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长江上游支流清水江流域存在以合法采砂许可为掩护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贵州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引导侦查,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三)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长江珍稀动物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落实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3.3万件5.7万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审查蔡某、邓某等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深挖犯罪团伙背后“保护伞”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最高检部署鸟类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野生动物行为和破坏鸟类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候鸟迁飞通道生态环境行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检察院针对滩涂养殖户违规围网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嘴鸥死亡的情况,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促成行政机关开展滩涂违规围网整治攻坚行动。最高检联合最高法院、海关总署开展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坚决防范外来物种通过长江口岸跨境入侵。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针对松材线虫病重大威胁,依法办理凯某公司、李某虎等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对主观恶性较大的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并针对松材线虫病防疫普法宣传不足、日常检疫执法巡查不够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主管部门多措并举降低松材线虫疫情发生和扩散风险。

(四)推动安澜长江建设

整治河湖“四乱”突出问题,守护长江自然岸线,保障长江流域行洪安全。最高检联合水利部等单位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等违法行为。与水利部联合督办长江干流湖北省荆州段学堂洲内违规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问题,指导湖北省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立案,推动10栋小高层彻底拆除,保障长江行洪安全。针对松江河违法建设游乐设施等构筑物问题,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推动行政机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最高检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针对非法侵占江滩造船设施未拆除完毕情况下的违规终结执行问题,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恢复执行,推动建筑设施拆除完毕。

(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围绕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等领域中的公益损害问题,集中开展办案活动。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落实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要求,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7万件。安徽省检察院针对省内机动车服务企业脱管,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流向不明等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推动3100余家企业整改,规范处置危险废物143.2吨,推进机动车服务行业系统治理。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安化黑茶”产业发展中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行为人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法律责任,促进黑茶产业健康发展。江苏检察机关开展群众“房前屋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攻坚专项行动,推动解决噪声、垃圾、黑臭水体、异味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构建高质效办案体系,提升流域治理检察工作质效

(一)健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

加强对流域案件的统筹协调,深化一体化办案,提升流域治理效能。最高检立案办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采取最高检负责主案、沿江11省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1+N”模式,上下一体、分层监督。四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02件,有效监督解决一批船舶污染物直排长江等违法问题,推动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全覆盖、长江干支流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基本全覆盖和船舶拆解行业规范化。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跨市际区划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公益诉讼案件20余件。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部分河段存在污水违法排放、农业面源污染、妨碍行洪安全等问题,安徽省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立案,统筹沿线12市44县(区)检察机关同步履职,促进跨区域重大水利工程水环境系统治理。四川省检察院先后对长江重要支流大渡河、嘉陵江、涪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推动小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共治”。贵州省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规定,强化上下各级协作,加快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有序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完善“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模式,提升监督整体效能。重庆检察机关深化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发挥“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优势,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二)优化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

针对“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等流域治理难题,完善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打破区域壁垒。最高检深化落实《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推动长江流域省级检察机关及相关地市级检察机关陆续形成21项协作机制,实现省界断面全覆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等地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共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江西、湖南、湖北省检察院深化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区域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对鄱阳湖、洞庭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检察院持续完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机制,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上海青浦、江苏苏州、浙江嘉善检察机关协同办理太浦河生态治理公益诉讼案,有效降低水体浊度,保障黄浦江上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安全。

(三)完善办案规范体系

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制度供给。最高检与最高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统筹制定办案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为办案实践提供操作指南。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引导办案人员规范、高效收集和审查证据。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办督办工作办法》,助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问题整改。制定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非法采矿等领域以及污染环境防治类案件立案环节审查等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以“说明书”形式指导基层一线规范办案。规范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把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重庆市检察院联合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发《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态平衡的协作意见(试行)》,推动渔业修复科学化。上海市检察院制定《运用碳交易市场化手段开展替代性修复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指引》,系统推进“公益诉讼+碳交易”机制落地见效。

(四)构建检察技术支持体系

流域水环境问题成因复杂、空间跨度大,检察办案面临线索发现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需要打造全新的办案模式。检察机关持续推动现代科技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健全完善卫星遥感、无人机、快速检测等“空天地”一体化办案支持体系。最高检与国家航天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加强协作,推进卫星遥感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加强与司法部沟通协调,推动不预先收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由58家增加至141家。全国检察机关建成快速检测实验室500余家,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市级检察院全覆盖。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构建违法抽取地下水公益诉讼监督模型,全省检察机关运用该模型发现问题线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立水资源协作保护长效机制6项,推动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源头治理。在长三角水域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针对当事人采用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违规注销等方式逃避执行等问题,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创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监督模型,加强类案监督。

四、凝聚多方合力,助推构建长江协同保护格局

(一)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长江经济带11个省级党委或政府出台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意见,1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最高检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把建议、提案反映的长江保护问题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江苏省检察院创设“六长出题”工作机制,市县检察院提请地方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首长、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和检察长等“六长”,围绕属地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出题”,检察机关以专案办理、专项监督“答题”,推动解决170多项生态环境治理难题。安徽检察机关从“两会”建议、提案中挖掘公益诉讼线索3800余条,立案近2900件,该工作经验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推介。

(二)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深化执法司法协同配合,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聚合效应。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深化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等机制。江西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反向衔接专项工作,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被不起诉人,提出检察意见1362件1740人,同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1520人,有力解决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不刑不罚”问题。最高检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会同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共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携手抓实江河湖库、林草湿荒保护治理。湖北省检察院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14家单位会签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等17家单位会签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单位出台《关于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细则》,推进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浙江省检察院邀请省生态环境厅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发挥行政机关专业优势,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办案水平。

(三)持续扩大公众参与

加强长江保护法治教育,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最高检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长江船舶污染治理案”“捍卫公益之诉”等专题纪录片并在《今日说法》栏目播放,助力营造长江大保护社会氛围。最高检创建并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全国已招录志愿者12.6万人,提报各类线索3.8万条,参与案件咨询、检察听证、跟踪观察办案效果等4万件。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展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与检察监督协同成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办理督促整治长江岸线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借力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专业能力解决案件争议问题。浙江省检察院与省委统战部、团省委联合出台全国首个《“益心为公”志愿者履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听证咨询、整改评估等环节的专业优势,提升公益诉讼协同履职效能。

五、“十五五”时期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展望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长江保护法,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十五五”时期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以法治之力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

一是持续强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依法惩治工业废水违法排放、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围绕农业养殖、城镇废水、尾矿管理、固体废物处置等重点领域问题,以点带面推动系统治理。坚持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问题作为办案重点,探索建立重点案件线索联合督办、督察整改问题联合“回头看”等机制。

二是协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推进重要江河湖库治理保护,协同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服务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持续做实恢复性司法,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监管制度,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特点,依法规范采取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异地修复、认购碳汇、损害赔偿等方式,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结合检察履职办案,深入剖析案件中反映出的长江生态环境问题趋势、特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完善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三是着力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等违法犯罪行为,准确把握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守牢长江经济带耕地红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粮食安全法治保障。聚焦长江沿线违法占地、违法占用滩涂等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加强水系连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提升流域防灾减灾能力,合力建设安澜长江。

四是依法推动长江经济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专项监督活动,处理好减污和降碳的关系,巩固深化污染防治公益诉讼的同时,依法稳妥开展碳排放控制等领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对人民群众身边的黑臭水体、噪声和光污染、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养殖污染等问题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是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执法司法协作质效。深化检察一体化机制,健全依法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等机制,提升“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效能,统筹做好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各项工作。用实长江流域检察机关跨区划司法保护机制。完善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完善社会支持机制,优化“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更好发挥广大志愿者在线索发现、专业咨询、观察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长江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六是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履职能力。建强专业队伍,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实训、联合培训等,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生态环境检察人才。健全办案规范,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相关司法解释、办案指引。强化科技赋能,积极拓展区块链、大数据、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在办案中的应用场景,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攻坚克难,狠抓落实,久久为功,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行稳致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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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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