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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申報前要注意適用條件和排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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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25.05.2026Law3 dk okumaChina

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申報前要注意適用條件和排富條款。

L'essentiel

自2024年起,台灣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申報者可扣除上限18萬元。但有3類人無法適用,包括綜合所得稅率20%以上、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此外,若房屋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或有其他排富條款,亦無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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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起,台灣的房屋租金支出已從列舉扣除額變更為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無自有房屋者的經濟負擔。此項變更允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扣除租金支出,上限為新臺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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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申報前要注意適用條件和排富條款。(資料照)

自2024年起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租屋族可於今年5月申報202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可扣除,且每一申報戶2025年實際支付之租金在減除政府租屋補助部分後,可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8萬元,但國稅局提醒,其實有「3種人」看得到吃不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擔,租金支出已改為特別扣除額,但要注意,在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適用要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須在我國境內無房屋始能列報扣除。

此外,也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另考量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之必要,財政部也針對持有房屋符合5種特定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持分非全部的共有房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而持有之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配偶雖有房屋,惟法院判決配居、家暴等。

舉例來說,甲君因就業因素,於2024年度承租台北市中正區房屋供自住使用,當年度支付租金計24萬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之扶養親屬甲母名下有坐落於台中市房屋,且該房屋出租予公司作營業使用,不符合上述財政部令釋規定得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依規定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核定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9千元。

國稅局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以及自住證明文件,像是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切結書等資料。若屬前述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須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Questions ouvertes

  • What are the specific criteria for 'self-use' and 'not for business or professional use'?
  • What constitutes sufficient proof of 'non-ownership' in the fiv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 How will the tax authorities verify the 'self-use' and 'non-business' nature of the rented property?
  • Are there any grace periods or transitional rules for individuals who previously relied on rental expenses as a d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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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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