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entiel
台中一名陳姓警員因3度拒絕受理民眾報案,遭分局記過2次處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懲處無違誤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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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quoi c'est important
一名陳姓警員遭控面對民眾三度報案時未受理,導致民眾向彰化警方求助並申訴,所屬分局認定陳員推諉受理記過2次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懲處無違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市一名陳姓警員,遭控面對民眾三度報案時不僅未受理,還要對方「自己去法院、去當地派出所」,導致民眾最後只好轉向彰化警方求助,並向警政署申訴,所屬分局認定陳員推諉受理記過2次處分,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懲處無違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經查,謝姓男子於2024年9月1日前往台中海線某派出所報案,表示經營機車行期間,疑因股東糾紛導致3輛機車遭侵占、3張支票被冒用,希望警方協助處理,不料值班陳姓警員聽完後,認為案件偏向民事債權糾紛,未立即依規定受理。
謝男事後指控,陳員當時不斷要他「自己去法院或當地派出所主張權利」,讓他當場傻眼,之後謝男又於9月5日致電派出所,但陳員休假未接手,直到9月8日雙方再次通話,陳仍未正式受理案件,謝男前後3度求助無門,最後改向彰化警方報案,同時向警政署申訴。
陳員主張,謝男當時全程僅口頭陳述,並未明確表示提出刑事告訴,他才會先以諮詢案件處理,也有留下對方聯絡方式,事後甚至主動回電詢問是否製作筆錄,否認故意推諉,但中高行勘驗派出所監視器及通話錄音後認定,謝男早已清楚陳述情節,已屬刑案報案內容,依規定,警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都應立即受理,陳員多次引導謝男自行前往其他單位處理,認定所屬分局記過2次處分無違誤,駁回陳員撤銷處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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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ouvertes
- 陳員是否會繼續上訴?
- 民眾的股東糾紛案件後續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