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entiel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後,若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因涉及信託利益權利移轉,屬贈與行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此規定適用於契約成立時即約定非委託人為受益人,或事後變更為非委託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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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quoi c'est important
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但變更受益人可能涉及稅務問題。台北國稅局說明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注意。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應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5年將自有資金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存續期間3年,後因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於2026年將受益人變更為兒子乙君;這項變更行為,是將原由甲君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移轉給乙君,甲君應依規定於變更日起30日內,依信託契約變更時的財產價額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信託為近年常見的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瞭解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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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ouvertes
- 變更受益人時,信託財產的具體估價方式為何?
- 是否有信託變更受益人免課贈與稅的例外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