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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偵辦市區道路維修工程弊案,發現「未決標先完工」。雖無貪污,但損害標案管理正確性,今依偽造文書起訴西區公所葉姓技士、廠商林姓負責人及邱姓驗收人員共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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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嘉義地檢署偵辦嘉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維修工程,發現有廠商在未決標前就已完工的弊案。此案雖無貪污情事,但損害了標案履約管理的正確性。
嘉義地檢署偵辦嘉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維修相關工程疑似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弊案,調查後發現全案「未決標先完工」,雖未有貪污情事,但損害標案履約管理正確性,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西區公所社建課葉姓技士、得標廠商林姓負責人、設計監造驗收邱姓人員共3人。
起訴書指出,葉男於2022年間擔任西區公所社建課長,辦理西區道路附屬設施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此案由林男經營的土木包工業得標,履約內容是林男需依公所通知後,再派工維修或辦理搶修。
不過,葉男明知於2022年4月簽請的「蘭州一街溝蓋破損」等28處維護修繕,實際已由林男在得標前(即2022年3月前)修繕或更換完畢,仍製作公文書填寫不實內容,再送呈不知情主管核章行使。
林男與邱男亦明知這28處維修點已完工,林男竟配合製作施工日誌,並填寫不實內容,送交邱男負責的設計監造公司,後續向西區公所申請辦理部分驗收,損害公所對標案履約管理的正確性。
葉男、林男在廉政署訊問時皆坦承犯行,邱男則於第一次偵訊時僅坦承10處維修地點為決標前施作完成,其餘地點是否已於決標前施作完成並不知悉。
第二次偵訊時全部坦承28處維修地點為決標前提前施作完成。
檢方審酌葉男等3人雖提前施工,但尚無違反貪污事證,全案依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Open Questions
- 廠商提前施工是否曾與公務人員有不正當的利益交換?
- 此類「未決標先完工」的狀況在其他標案中是否普遍存在?
- 設計監造驗收人員邱男在第一次偵訊時僅坦承部分地點,是否涉及隱瞞?
- 此案對嘉義市政府的採購流程和公信力將產生何種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