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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名男子在緩刑期間,受友人委託照顧4歲女兒時,竟性侵女童,造成其尿道口腫大受傷。法院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犯行嚴重且毫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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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被告A男曾於2022年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1年7月、緩刑4年,卻在緩刑期間再次犯下性侵友人4歲女兒的罪行。
A男妨害性自主緩刑中,竟侵害友人4歲女兒,被判刑7年。示意圖。(資料照)
彰化縣A男受友人委託,幫忙照顧4歲女兒,竟指侵女童,構成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法院審酌其犯行嚴重、被害人年幼及被告前科累累等情,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女童的爸爸工作繁忙,偶爾會請A男協助接送及照顧。去年9月間深夜,爸爸臨時外出工作,將女兒送A男住處,請他代為照顧,未料A男竟伸狼爪,女童尿道口輕微腫大受傷。
爸爸回家得知友人侵犯4歲女兒,當場氣炸,帶女兒去醫院驗傷,報警提告。A男於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更令人震驚的是,被告曾於2022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再犯本案,顯見毫無悔意,未能記取教訓。
法官認為,被告受友人信賴託付照護幼女,本應善盡保護之責,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對其強制性交,對被害人身心靈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且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女童爸爸更明確表示希望從重量刑,客觀上實無任何足以引起同情之處,因此重判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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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是否會提出上訴?
- 被害女童後續的心理創傷如何撫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