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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因交通違規遭攔查,尿液檢驗呈毒品陽性反應。台南地院考量其為累犯,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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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陳男於今年2月4日晚間吸食安非他命,並於2月7日上午駕車上路,因交通違規遭攔查後驗出毒品反應。
陳男吸毒後駕車,因交通違規遭攔查被驗出毒品反應,因毒駕累犯遭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記者王捷攝)
陳男吸安非他命開車上路,因違規遭警四分局攔查,驗尿後確認毒品超標,台南地方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今年2月4日晚間9時許,陳男在台南市一處停車場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他明知吸毒後體內代謝物達法定濃度以上,依法就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但他卻未等待體內成分代謝完畢,在2月7日上午開車上路。
但是,陳男開車時因交通違規,被巡邏員警攔下盤查,員警將他攔停後,陳男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認陳男尿液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都超過法定標準。警方將證據整理完畢移送偵辦,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時指出,陳男明知吸毒會導致精神狀態異於常人,對周遭事物的辨識能力與反應速度大幅下降,增加開車風險,卻罔顧公眾安全無視法律。法官認為,陳男在道路開車雖未肇生交通事故,但此行為已對交通往來造成高度潛在危險,漠視法令規範及公眾用路安全。
法官調閱前科紀錄發現,陳男前年就曾因觸犯相同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考量陳男在警詢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量他尿液超標程度,以及教育程度、職業和家庭經濟等情況。台南地院最後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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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Questions
- 陳男是否會上訴?
- 易科罰金的具體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