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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案二審判刑,民眾黨推動選罷法修法,主張「得易刑處分者」也能參選,引發爭議。作者認為此舉降低公職道德門檻,損害法律公平與社會信任,呼籲修法應守住公職倫理底線。
AI-generated summary
選罷法第26條修法爭議,表面上是參選資格問題,實際上卻是公職門檻能否守住的問題。這不只牽動特定政治人物的前途,更牽動人民對司法責任、法律公平與公共信任的基本判斷。
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案二審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若三審維持原判,且後續改以易服社會勞動方式執行,尚未履行完畢,恐將影響其連任資格。而民眾黨此時推動選罷法修法,主張讓「得易刑處分者」也能參選,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進行朝野協商,藍營則傳出傾向支持民眾黨版本,被外界質疑形同為高虹安清除司法障礙。
選罷法當然可以檢討,但修法不能修成「刑責未了,也能先參選」。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並不是無罪,也不是刑責消滅,而是刑罰換一種方式執行。罰金尚未繳納、社會勞動尚未完成,刑罰執行就尚未終了。
這不只是高虹安一人能否參選的問題,而是會向社會傳遞什麼訊息。如果法律一方面要求一般人民完成刑罰責任,另一方面卻讓政治人物在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時先取得參選資格,這樣的制度設計,又如何讓人民相信法律公平一致?
有些犯罪雖然最後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要件者可能改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但犯罪本質未必輕微。例如偽造文書、詐欺、背信、業務侵占、妨害自由、傷害、酒駕、毒駕等,都可能涉及誠信、公信力、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難道這些人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就可以先登記參選?這不是保障人權,而是降低公職的政治道德門檻。
一個因恐嚇判刑確定、社會勞動尚未完成的人,卻站上台談治安;一個因酒駕、毒駕判刑確定、刑罰仍在履行中的人,卻高喊交通安全;一個因毒品案件判刑確定、刑責尚未終了的人,卻訴求青年教育與反毒政策,人民會如何看待公職標準?若一個人判刑確定後,還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階段,卻可以先登記參選、競逐公職,等於把公職門檻從「責任完成後再重新取得信任」,改成「責任還沒完成,就可以先競逐權力」。
這不是單純的修法問題,而是社會示範問題。法律若為個案轉彎,社會看見的就是特權;制度若替刑責未了者開門,人民懷疑的就是公平。真正負責任的修法,不該替個案清除障礙,而是守住公職倫理與社會信任的底線。選罷法不能成為刑責未了者的參選後門,更不能成為社會最壞的示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