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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加強科技執法、納入再生能源廢棄物責任,並提高非法棄置刑責至最高7年,以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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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為加強管制近年頻傳的非法棄置廢棄物問題,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加強管制近年頻傳的非法棄置廢棄物問題,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明文規範科技監測、取締非法廢棄物,亦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及回收責任;更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透過加重非法廢棄物刑責至最高7年有期徒刑,多管齊下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上午宣布「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在執法取締方面,三讀條文指出,主管機關為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污染或危害環境案件發生,後續得裝設、利用監視攝錄系統,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措施加強取締作為;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納入廢棄物清理範疇,並規範業者有責任提出用後回收處置計畫,並按公式計算,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非法棄置防堵方面,三讀條文,為加強管理事業廢棄物全週期流向,主管機關得進入業者場所查核營業量、銷售流向、購買量、使用量及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得調閱帳冊、報表及相關營運資料。
另針對業者廢棄物再利用亂象,三讀條文規範,再利用業者及產品使用者須建立流向申報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則須記錄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若涉及填海、填地或有污染環境疑慮情形,更須辦理環境監測並公開監測結果。此次修法還新增了「加工再製」管理制度,未來加工再製指定再利用產品的業者,須事先提出加工流程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產品品質、標示及流向均納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同步強化廢棄物處理量能調度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統一調度既有廢棄物處理設施,被指定者不得拒絕;接受中央補助或以促參方式設立的處理設施,也須保留一定比例餘裕量能供中央統籌運用,以避免區域性垃圾危機再度發生。
至於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指出,針對惡意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至多新臺幣1500萬元罰金,若於環境敏感地區犯罪,刑度得再加重至多二分之一,並強化不法利得追繳及環境復原責任。此外,三讀條文亦增訂公司負責人及實際控制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避免透過人頭公司規避責任。
Open Questions
- 科技執法具體執行細節為何?
- 再生能源回收責任的公式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