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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對夫妻因土地產權登記問題鬧上法院,丈夫欲討回登記在出軌妻名下的另一半土地產權,最終敗訴。律師鄭智文指出,外遇不代表妻名下財產屬不當得利,並強調夫妻共同置產應簽訂契約,且權利主張應及時,以免超過合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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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彰化一對夫妻因土地產權登記問題鬧上法院,丈夫欲討回登記在出軌妻名下的另一半土地產權,最終敗訴。律師鄭智文指出,外遇不代表妻名下財產屬不當得利,並強調夫妻共同置產應簽訂契約,且權利主張應及時,以免超過合理期間。
彰化一對夫妻,土地產權登記在出軌妻名下,男方要討回另一半土地產權,被法官判敗訴;執業律師鄭智文說,太太發生外遇,不代表其名下的財產都屬「不當得利」!要防止雙方信任崩盤,屬於自己的財產拿不回來,夫妻共同置產一定要做成契約。
夫妻共同置產要做成契約
鄭智文揣測,此案的男子廿年前就知土地所有權在太太名下,當下可能認為以後「地價稅」就由太太獨自負擔,結果「因小失大」,他認為,如果男子過去廿年仍有分攤地價稅,上訴二審拿出分攤繳費紀錄,或許有翻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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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智文說,婚姻的維持靠「信任」,如果信任崩盤,很多問題都會浮上檯面!國人經常為了「避稅、避債」方便,常把房地產登記在子女或夫妻單一方,「借名登記」若無書面契約、匯款紀錄或明確約定,事後想主張「不當得利」或「借名」,舉證難度極高。鄭智文強調,權利主張要及時,拖延就是棄權。重大財產權益一旦知悉有異,就該立刻以書面、律師函或訴訟方式固定權利。婚姻存續時「怕傷感情」而忍耐,離婚後才算總帳,往往已逾「合理期間」,法院不會同情。
鄭智文表示,婚姻破裂時,「信賴基礎」會徹底崩潰,法律只看證據不看感情。該案離婚是「太太有外遇」,但太太有外遇,不代表其名下的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或屬有害債權。民法第二四四條債權人撤銷權必須「以債權存在為前提」,丈夫並非妻子的債權人,這筆財產登記也不是「有害債權的無償行為」,法官可能認為這是贈與或家族安排。
Open Questions
- 丈夫為何廿年前未處理產權問題?
- 該筆土地的實際出資情況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