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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劉姓女教師前年在課堂上遭曾姓學生毆打辱罵,造成臉部及腹部挫傷,雖學生事後道歉,但教師仍提告求償。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學生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具識別不法能力,判學生與家長應連帶賠償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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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高雄市一名劉姓女教師前年在課堂上遭學生口出穢言辱罵並毆打,造成臉部及腹部挫傷,事後教師提告求償。
高雄市劉姓女教師前年在課堂上遭學生口出穢言辱罵還出手毆打,造成女老師臉部及腹部挫傷,因學生過去已有類似辱師行為,事後學生有跟老師道歉,但劉姓教師堅持提告求償,橋頭地院認定被告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仍具有識別其行為不法,判學生、及家長連帶賠償668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兩造為師生關係,2024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許,曾姓學生在教室毆傷劉姓女教師臉部及腹部,並口出穢言辱罵,致臉部及腹壁挫傷,因此支出醫療費用680元、並求償6萬元精神損害,主張被告、及家長應連帶給付原告6萬680元,被告則稱,學生是特教生,事發後有跟老師說過對不起,但老師都不接受,不願意給他一個機會。
橋頭地院審理時,曾姓學生自陳「不能打人這件事情,是普遍知道不能做的事情」,足認被告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仍具有識別其行為不法、可能造成損害之能力,事發後雖有跟老師說過對不起,但家長平時之監督教導係屬事前之行為防範,縱使事後道歉,也不能證明已盡其監督之責。
被告雖為特教生,但觀其輔導紀錄,2023年即有因情緒失控而對老師肢體動粗紀錄,單憑被告為特教生、事後曾經道歉,尚不足以證明家長監督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判決被告學生、及家長應連帶賠償6680元。
Open Questions
- 學生是否會上訴?
- 家長是否已盡監督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