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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新店高中教師胡家瑒當選里長後申請留職停薪,欲提前復職兼任教職遭拒。胡男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專任教師兼任里長職務不相容,且留職停薪原因未消滅,判決胡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胡家瑒原為新店高中教師,當選台北市南港區西新里長後申請留職停薪,後欲提前復職兼任教職遭學校拒絕。
胡家瑒本在新北市立新店高中任教,後續於2022年當選台北市南港區西新里長後申請留職停薪專注在里長身分。然而,去年7月胡男向新店高中申請提前復職打算兼任里長及教職,但遭新店高中以影響學生受教權為由拒絕。胡男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與學校聘任關係存在,並要求校方給付薪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專任教師兼任里長與教師本職工作不相容,且胡男未辭去里長職務,留職停薪原因尚未消滅,判決胡家瑒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家瑒原為新店高中教師,聘期從2021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不過胡男於2022年當選里長後,向新店高中申請留職停薪獲准。其後胡男又通過續聘,新一輪聘期截至2032年7月31日止。但因仍保有里長一職,胡家瑒於2025年6月間申請延長留職停薪至2026年12月24日獲准。不過,胡男於2025年7月28日向新店高中提出復職申請,希望自8月1日起恢復教職身分並同時身兼里長。
新店高中審酌教育部函釋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規定後,認為里長職務需投入相當心力,若同時兼任教職,恐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且胡男也尚未辭去里長職務,留職停薪原因並未消滅,因此不同意其提前復職申請,胡男提出訴願後遭到駁回,故提出行政訴訟。
胡男主張,他在當選里長後至留職停薪前,曾同時兼顧教學與里務工作,並未影響教師職務,當年度考績仍獲甲等。他認為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明文禁止教師兼任無給職里長,教育部函釋限制教師兼任里長,已侵害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利;學校也未依兼職處理原則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程序上有瑕疵。
新店高中主張,校方經過研議後,認定里長職責與教師專業並不相容,並且須優先考量學生受教權。另,專任教師兼任里長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且胡男後續也並未提出辭去里長一職的證明,認為程序合法也合規。
法院指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明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而本案並無任何法令允許專任教師兼任里長職務,且兩造聘任契約所訂教師約定要項,也規定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職務。
合議庭認為,學校作為聘任契約一方,基於教師應專注於教學研究工作、維護學生受教權等考量,認定里長與專任教師職務不相容,拒絕胡男在保有里長身分下提前復職,並無違法或違反聘任契約情形。
合議庭指出,胡男至今仍未辭任里長,故不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所稱「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申請提前復職的情況。至於胡男主張學校未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部分,法院認為兼職處理原則並未規定所有兼職申請都須提送教評會審議,認定其主張有所誤解,最終判決胡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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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瑒將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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