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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地主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若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應分配價值,建商同意免繳找補款,這筆差額仍屬地主其他所得,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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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近年不少老屋進行都更改建,地主多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若實際分回房地價值超過應分配價值,建商同意免繳的找補款,仍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地主參與權利變換參與都市更新,即便建商同意免繳找補款,地主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資料照)
近年不少老屋進行都更改建,地主多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實際分回的房地價值,超過原本應分配的權利價值,原本應支付給建商的價額價金(找補款),若建商同意免予給付,這筆差額價金仍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也就是找補款,若建商免除給付找補款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地主老王持有的台北市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雙方另行協議,約定如老王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則該差額部分不予找補。
最後老王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4千萬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1千5百萬元,因雙方約定差額部分不予找補,經國稅局核定老王取建商其他所得2千5百萬元,歸課老王綜合所得稅。
但老王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有土地市價約為4千萬元,因建商同意其不須繳納差額價金。經該局審理認為老王應付找補款2千5百萬元,是因其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老王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之價值,老王原須繳納差額價金予A公司,但建商免除老王給付義務,使老王獲得權利變換差額之利益,核屬老王取得之其他所得而應課徵所得稅,遂維持原核定。
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應付找補款之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注意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Open Questions
- 如何計算應分配權利價值?
- 其他縣市國稅局是否適用相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