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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須符合三大要件。近期查獲一「買新賣新」案例,該納稅人因不符規定,遭追補上百萬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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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旨在減輕自住換屋族的負擔。然而,該優惠有嚴格的適用要件,必須是出售「舊」自住房地並重購「新」自住房地,且需符合移轉登記時間、戶籍與居住事實、以及無出租營業使用等規定。
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
小李3年前購入鳳山一棟新大樓自住且設有戶籍,當時因房市交易熱絡,小李隔年又在鳳山買入一間3房置產,且讓老婆遷入戶籍,去年驚覺市場不太對勁,趕緊將新購3房售出,並主張自住且申報抵扣上百萬元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沒想到日前遭國稅局查核發現,小李售屋並非舊換新,而是買新賣新,不符法令規定因而核定須補稅上百萬元!
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國稅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小李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小李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小李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小李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Open Questions
- 納稅人是否會對裁定提出申訴?
- 此類「買新賣新」案例的普遍性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