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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對夫妻,妻子外遇,丈夫訴請離婚卻被趕出家門,因房屋土地產權全歸妻子所有。丈夫主張妻子「不當得利」要求撤銷產權,但因房屋早登記在妻子名下且為其父贈與,法官判丈夫敗訴。律師提醒,婚姻中財產登記應有契約,權利主張應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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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對夫妻,妻子外遇,丈夫訴請離婚卻被趕出家門,因房屋土地產權全歸妻子所有。丈夫主張妻子「不當得利」要求撤銷產權,但因房屋早登記在妻子名下且為其父贈與,法官判丈夫敗訴。
彰化一對夫妻,太太出軌,先生訴請離婚,竟被太太轟出家門,因為房子土地產權為太太所有,先生僅擁有地上物的1/2。
先生以「太太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聲請撤銷產權,太太主張房子早在結婚時就登記在她名下,而且是她爸爸贈與,法官判先生敗訴。
執業律師鄭智文說,太太發生外遇,不代表其名下的財產都屬「不當得利」,但婚姻崩潰時重要財產就變成各說個話,因此夫妻間共同置產一定要做成契約。
該案的先生,20年前就知土地所有權在太太名下,當下可能認為以後「地價稅」就由太太獨自負擔,結果因此「因小失大」;他認為,如果先生過去20年仍有分攤地價稅,上訴二審拿出分攤繳費紀錄,就有翻盤機會。
鄭智文說,婚姻的維持靠「信任」,如果信任崩盤,很多問題都會浮上檯面。國人經常為了「避稅、避債」方便,常把房地產登記在子女或夫妻一方,「借名登記」若無書面契約、匯款紀錄或明確約定,事後想主張「不當得利」或「借名」,舉證難度極高。
鄭智文說,權利主張要及時,拖延就是棄權。重大財產權益一旦知悉有異,就該立刻以書面、律師函或訴訟方式固定權利。婚姻存續時「怕傷感情」而忍耐,離婚後才算總帳,往往已逾「合理期間」,法院不會同情。
鄭智文強調,婚姻破裂時,「信賴基礎」會徹底崩潰,法律只看證據不看感情。該案離婚是「太太有外遇」,但太太有外遇,不代表其名下的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或屬有害債權。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必須「以債權存在為前提」,丈夫並非妻子的債權人,這筆登記也不是「有害債權的無償行為」,法官可能認為是贈與或家族安排。
相關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471969
Açık Sorular
- 丈夫為何20年來未分攤地價稅?
- 妻子主張房屋為父親贈與的證據為何?
- 是否有其他財產分配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