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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未成年少女傳不雅照 兩男遭判刑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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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未成年少女傳不雅照 兩男遭判刑獲緩刑

نظرة سريعة

宜蘭兩名男子透過臉書誘騙未成年少女傳送不雅照,其中一人被判刑1年7月,另一人判刑10月。兩人均獲緩刑2年,並與被害人和解,逃過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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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透過社群軟體誘騙未成年少女傳送不雅照,其中一人被判刑1年7月,另一人判刑10月。兩人均獲緩刑2年,並與被害人和解,逃過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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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林姓及楊姓男子各自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與未成年少女小玲(化名)聊天,引誘少女傳送不雅照,對話過程出現「我要裸體的」等性暗示字眼,分別被判刑1年7月及10月,經賠償後和解均獲緩刑2年,幸運逃過牢獄之災。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明知小玲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女,去年3、4月透過臉書,傳送自己露下體的影像給小玲,詢問女方「大嗎」、「換妳」、「好想X鮑魚」,再引誘她提供自拍影像,小玲便自拍裸露下體、胸部的照片及影像,傳到林男的手機。

去年3月底及4月初,另名楊姓男子也誘使小玲拍攝性影像給他觀賞,小玲拍攝露半胸,但未露點的畫面傳給楊男,楊男看了之後不滿意,發送「我要裸體的」訊息,但未獲理會。事後少女母親檢視女兒手機,發現聊天紀錄內容憤而報警,林男與楊男警詢後送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宜蘭地方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2名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宜蘭地院合議庭審酌相關事證,認定林男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楊男則屬未遂犯,考量2人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且賠償完畢,小玲及母親同意從輕量刑。

法官認為被告2人歷經此事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比較恰當,均給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手機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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أسئلة مفتوحة

  • 兩名被告的輕度身心障礙情況是否影響其判斷力?
  • 被害少女後續是否接受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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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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