نظرة سريعة
張姓男子因不滿刑事補償遭駁回,今年3月間多次朝新北地院板橋第二院區及新北地檢署車道丟擲圖釘,造成車胎損毀。3月2日晚間他再犯時被法警發現,竟攻擊法警致其受傷。張男被依恐嚇公眾罪及傷害罪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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لماذا يهم
張姓男子因不滿法院駁回其刑事補償,且檢方就其所提告的案件予以行政簽結,而心生不滿。
張姓男子因不滿法院駁回其刑事補償,且檢方就其所提告的案件予以行政簽結,而心生不滿,今年3月間3度赴新北地院板橋第二院區及新北地檢署,朝車道丟擲圖釘,3月2日晚間他又返回法院欲丟擲圖釘,被法警察覺,竟出手攻擊致法警受傷;他被捕後聲稱是:「因為司法判決不公,丟擲圖釘是為了洩憤、連坐法」,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恐嚇公眾罪及傷害罪,判處張男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檢方調查,張男於3月1日晚間7時許,前往板橋第二院區前,朝院區內車道丟擲圖釘,3月2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北地檢署,朝署內車道丟擲圖釘,同晚7時36分許,又跑到板橋第二院區前,朝院區內車道丟擲圖釘,造成車道上佈滿圖釘,致往來車輛駛過時車胎遭圖釘扎毀。
檢方調查,同晚7時58分許,張買完圖釘後再次返回板橋第二院區欲丟擲圖釘,經法警察覺,怎料,張男竟以手肘勾住法警的頸部將其摔倒在地,致法警受有左側上眼瞼、下巴、右手指擦挫傷等傷害。
張男警詢時說因判決導致他沒拿到補償,不服判決而於法院車道及出入口丟擲圖釘,警方詢問:「你丟擲圖釘是否是欲報復承辦你案件的審判法官、書記官或是法院人員」等語,張男竟說:「連坐法」;審理時,張男也都否認犯行,雖坦言有丟圖釘,但稱自己是正當防衛。
法官依事證及法院職員等人證詞等認定張男2行為觸犯恐嚇公眾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傷害罪、妨害公務執行罪,以較重的恐嚇公眾及傷害罪論處;斥責張男所為對社會治安產生極大潛在危險,並造成公眾恐慌,且無端破壞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尊重,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造成相當程度危害,另於公然於道路上攻擊法警,使法警受傷,量處上述徒刑。
أسئلة مفتوحة
- 張男的刑事補償案件為何被駁回?
- 檢方為何對張男所提告的案件予以行政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