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entiel
台南一名女子指控遭男客性侵,但丈夫撞見兩人裸體同床,女子事後聲請自訴,法院認為缺乏強制力證據,且女子當時未呼救,衣物也完整,駁回自訴,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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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quoi c'est important
一名女子指控遭男客性侵,但丈夫撞見兩人裸體同床,檢方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女子聲請自訴也被法院駁回。
丈夫衝進除毛工作室,驚見妻子與楊姓男客裸體在床上,女下男上,台南地檢署無法排除兩人是合意性交,以妻子安靜站著,脫下的衣物毫無破損,未起訴性侵案,女方聲請自訴,台南地方法院認定缺乏男方施用強制力的客觀證據,裁定駁回。
去年底,楊男前往美容師的工作室除毛,美容師指控,楊男除毛時將她壓制在床,強行發生關係。當時丈夫與友人突然進房,見兩人未穿衣,丈夫氣憤痛毆楊男。楊男求饒並逃離現場。女方事後控告強制性交,台南地檢署調查後做出不起訴處分,她聲請再議遭駁回,所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法官認為,丈夫與友人進房時未見楊男施暴,某女脫下掉在地上的衣物也相當完整,無遭撕破痕跡,若美容師遭強迫,在丈夫推門時理應大聲呼救。但兩名證人皆稱,美容師安靜站在一旁,沒有求救反應,與一般遇害舉動不符。丈夫痛毆楊男的過程,也無法證明楊男有動用強制力。
針對美容師提出的精神診斷證明與諮商紀錄,法官認為,這些資料是依據女方單方陳述所製作,無從補強指控的真實性。女方事後情緒崩潰,可能是因為發生親密關係被丈夫撞見,才引發極大的心理壓力。既然這份壓力來源未必是遭受性侵,就無法單憑醫療證明,直接認定楊男涉犯強制性交罪。
台南地院認定,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現有證據不足以達到起訴門檻,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不得抗告。
Questions ouvertes
- 女子與男客的真實關係為何?
- 女子為何在丈夫進門時保持安靜?
- 是否有其他隱情未被揭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