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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寮區發生一起機車對撞事故,造成1死1重傷。李姓騎士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會車安全間隔,遭判過失致死罪1年2月徒刑,且未與家屬達成和解。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李姓男子騎車行經未劃線的狹小巷弄,與對向機車對撞,造成對方騎士死亡。李男辯稱有靠右且遇盲彎,否認過失。
李姓男子騎車行經未劃線的狹小巷弄,與對向機車迎面決鬥對撞,造成對方騎士慘死,李男辯稱「有靠右、遇盲彎」否認過失,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雙方都騎在路中央,且大燈超亮,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2月。
判決指出,2025年2月18日晚間7點多,李姓騎乘重機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新一街與鳳林一路329巷口,該處為未劃分向線的狹窄道路,對向正巧由葉姓男子騎車搭載楊姓友人駛來,兩車閃避不及迎面猛烈撞擊,雙方連人帶車重摔倒地。
葉男因胸部大量血胸、肺動脈撕裂傷,送醫前失去呼吸心跳,急救後宣告不治;後座楊男也全身多處骨折,肇事的李男自己也付出慘痛代價,全身骨折外,左眼球也破裂失明。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過失,堅稱自己當時有靠右行駛、也有注意車前狀況,是因為該路段有「小盲彎」擋住視線,認為自己沒有責任。
但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兩車撞擊地點正好在馬路「正中央」,且在碰撞前,兩輛機車的車頭大燈都正常亮起、燈光自遠處照射而來。法官認為,在視距良好的夜間,李男理應能提早看見對向燈光並往右閃避,卻持續往路中央直行,有未靠右行駛、未保持會車安全間隔及疏忽車前狀況的明確過失。
法官審酌,雖然死者葉男同樣未靠右、未保持安全間隔而與有過失,但李男肇事後至今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能與死者家屬或傷者達成和解賠償,李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也身受重傷,仍依過失致死罪判徒刑1年2月,可上訴。
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李男可能對判決提出上訴。
Likely · Within weeks
Open Questions
- 死者家屬是否會接受上訴?
- 李男的傷勢是否影響其刑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