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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國中男教師利用班導師身分對未滿14歲女學生多次猥褻,地院一審判刑2年6月,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一審量刑理由矛盾,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9月徒刑。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該男教師曾任南投縣某國中班導師,利用課輔身分接近女學生,將其載回住處進行不當身體接觸,包括撫摸腿部、下體及使用舌頭舔拭,行為持續多時才被揭發。
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狼師2年9月。(資料照)
南投縣一名國中男老師,利用課輔及班導師身分接近升學班女學生,竟多次伸狼爪猥褻,少女多年後才鼓起勇氣揭發,並說出「每次被舔完都會痛」,地院一審判刑2年6月,台中高分院二審以他沒認罪,認為一審認定及量刑理由有矛盾,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9月。
經查,該名狼師案發後已離開教職,目前從事送貨工作,前年在南投縣某國中任教,期間還擔任班導師,卻以輔導女學生課業為由,將當時仍是國一、國二年紀的少女載回住處,先後撫摸她的腿部及下體,甚至以舌頭舔拭下體,之後,又以載少女返家為由,在車內伸手摸胸、親吻,並再度舔拭下體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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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當年年紀尚輕,且男師身為導師,對她的課業、學習及生活具有一定影響力選擇隱忍,直到多年後才將遭遇揭發,一審審理時,少女除出庭指證,也提出雙方對話及事後留下的回憶紀錄,法院認為,男師明知少女年幼,仍利用教師及導師身分與監督、照護關係下手,已戕害少女身心發展。
加上少女無意與他和解,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以及成年人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等3罪,判刑2年6月。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發現,男師從警詢、偵查到一審審理,始終辯稱「隔著內褲舔下體」,並未就此自白,一審卻以他坦承不諱作為量刑依據,判決理由矛盾,撤銷原判決後,改依3罪判2年9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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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教育局將對該校進行師資倫理檢查
Likely · Within weeks
受害少女將獲得國家補償與心理輔導資源
Possible · Within months
Open Questions
- 該教師是否有其他受害者
- 學校是否曾接獲異常報告但未處理
- 司法機關是否會追究學校監督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