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偷拍21女判3年半入獄 贓物庫監守自盜加刑4年半定讞
士檢前書記官林顥倫偷拍21名女同事,任職贓物庫期間更侵占應銷燬證物並私存私密影像,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Quick Look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因偷拍21名女同事私密畫面已服刑,另被查出在贓物庫任職期間監守自盜侵占應銷燬證物並私存被害人影像,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判刑4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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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林顥倫先前因在士檢偵查大樓洗手間裝設微型針孔攝影機偷拍21名女同事,遭判刑3年6月入獄。
士林地檢署時任書記官林顥倫偷拍21名女同事如廁、洗澡等私密畫面共82次,去年7月已被判刑3年6月入獄服刑,檢警查出他在任職贓物庫期間,另犯監守自盜侵占應銷燬的證物,還私自轉存收藏偷拍案被害人的私密影像證據檔案。(資料照)
士林地檢署時任書記官林顥倫,任職期間偷拍21名女同事如廁、洗澡等私密畫面共82次,去年7月已被判刑3年6月入獄服刑;檢警還查出他在任職贓物庫期間,另犯監守自盜侵占應銷燬的證物,還私自轉存收藏偷拍案被害人的私密影像證據檔案,另行起訴審理,最高法院今維持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判刑4年6月定讞。
林顥倫已在監服刑,本案定讞後,將由高等法院另行裁定與前案定合併應執行刑期。
判決指出,林男自2021年3月起擔任士檢贓物庫書記官,負責保管及銷燬刑案扣押物,理應恪遵職責、確保證物流向與處理程序合法,卻屢次濫用職務權限,擅自侵占原應銷燬的證物,包括手機、筆電及針孔攝影機等。
林男除了侵占實體證物,還未經授權擅自取出妨害秘密案件中的記憶卡與偷拍影像檔案,任意複製留存,使被害人隱私權遭受2度侵害,反覆實施侵占及竊密行為。
一審士院認定林男屢次濫用職務權限,擅自侵占應銷燬的證物,並使被害人的性隱私權再次受損,犯罪手段與後果均非輕微,反覆實施侵占行為,法治觀念薄弱,更動搖人民對司法體系公正與廉潔的信任,判處5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酌減,改判4年6月刑;最高法院今駁回林上訴,全案定讞。
至於林男先前的偷拍案,是在士檢任職時,於士檢偵查大樓的洗手間等處,裝設微型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更衣、洗澡等私密畫面,3年之間偷拍了21名女子共82次,去年7月最高法院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等將他合併判刑3年6月、另有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已發監服刑。
Open Questions
- 高等法院將裁定合併執行多少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