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3人才算「多數人」判決惹議 新北地院這樣解釋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判決謝文雄兩個無期徒刑,合議庭認為殺害2人未達憲法法庭判決之「殺害多數人」死刑標準
Quick Look
新北市男子謝文雄去年持刀殺害妻子與小姨子,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罪判處兩個無期徒刑。合議庭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殺害2人未達「殺害多數人」且犯罪手段非極端殘忍,不符合判處死刑要件,引發社會議論。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謝文雄於去年7月7日在土城區開車衝撞並持刀殺害妻子與小姨子。此案為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之案件。
男子謝文雄去年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砍死妻子、小姨子,震驚社會,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8月依殺人罪判處謝男兩個無期徒刑,另涉傷害部分判刑3月、違反保護令判拘59日,但宣判當日部分國民法官婉拒出庭宣判,近日判決出爐,合議庭認為謝男僅殺2人,未達憲判8中殺害「多數人」的概念,認為須殺3人以上,始該當死刑,引發社會議論;新北地院再發聲明表示,司法院憲法法庭所為判決,屬憲法補充,法官(含國民法官)有遵守義務。
新北地院表示,關於本案量刑事項(即是否量處死刑)審酌,確係是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評議(即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3分之2以上同意門檻),並考量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法證明被告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計畫,不符合憲判8判決要求「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包含憲判8判決所例示「殺害多人」之要件)。加上檢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再犯殺人罪高度危險,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依憲判8判決意旨,無從對被告所犯殺人罪科處死刑。
檢警調查,去年5月17日晚間11時許,謝男曾對張姓妻子施暴,被害者因此向新北地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獲准,怎料,7月6日下午1時許,謝男前往張女住處打算搬走私人物品時,又與張女口角,這次他在住處外怒摔存錢筒,張女嚇傻報警,警方依違反保護令將謝男送辦,檢方訊後無保請回。
檢警調查,謝男當晚就購買凶器,隔日即7日開車前往妻位於土城住處附近停留,約上午11時許,見妻及小姨子騎機車雙載,竟直接開車衝撞並持廚刀、小鋁棒攻擊2人致死,他犯案後隨即逃離現場並沿途丟棄凶刀、鋁棒,因發現被警方尾隨,奔往彰化分局伸港派出所投案,聲稱自己有精神疾病。
合議庭於判決書中指出,謝男殺死妻子和小姨,雖使妻子父母一次失去全部子女,小姨的新婚丈夫遭受喪偶之痛,但依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的「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概念,若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死刑。
另就犯罪手段而言,謝男持具有強大殺傷力的廚刀,在短短數分鐘內殺害2人,未使死者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的痛苦,其行為也與憲判8判決理由第79段就犯罪手段例示的「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不同,非特別殘酷。
Open Questions
- 社會大眾對此判決的後續法律意見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