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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增列中資所屬遊艇禁止來台,違者最高罰30萬元並須立即離港,依據「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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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中國籍遊艇、由中國地區直航遊艇目前禁止來台,航港局依據「船舶法」第八條修正審核原則,增列中資所屬遊艇不適用來台特許。
航港局近日加嚴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增列中資所屬遊艇也禁止來台,違者最高罰30萬元,並須立即離港;示意圖,圖為基隆八斗子遊艇停泊區。(記者黃宜靜攝)
中國籍遊艇、由中國地區直航遊艇目前禁止來台,但航港局近日加嚴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增列中資所屬遊艇也禁止來台,違者最高罰卅萬,並須立即離港。
該原則依據「船舶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航港局船舶組長劉嘉洪說明,「船舶法」和「兩岸條例」在規範兩岸船舶航行、水域管理及禁止事項有密切連結,中國籍船隻直航申請只限停泊公告的商港。遊艇屬娛樂型船隻,查驗比商船寬鬆,考量搭乘遊艇來台乘客滯台可能性,修法規定中資所屬遊艇不適用。
長榮大學航運管理學系教授黃泰林表示,海運船舶上有一類屬於「權宜船」,也就是中國船隻改掛他國國號航行,以規避相關限制,因此這次修法更為嚴格、明確規定中資所屬遊艇不適用;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代理科長華學文說明,違反規定可以依照「船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船舶所有人、遊艇駕駛最高卅萬罰鍰,且須立即離港。
Open Questions
- 修正原則的具體生效日期
- 中資所屬遊艇的認定標準細節
- 違規後立即離港的具體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