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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擁有碩士學位的黃姓女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收取被害人款項的面交車手。她被控在一個月內,分十一次收取劉姓被害人共三〇五六萬元。彰化地院判處黃女二年六個月徒刑,並須賠償被害人三〇五六萬元。黃女辯稱遭利用且所得不多,但法官認為她與詐團成員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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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一名擁有碩士學位的黃姓女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收取被害人款項的面交車手,被判刑並須賠償被害人。
有碩士學位的黃姓女子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彰化地院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還得賠被害人三〇五六萬元。(資料照)
有碩士學位的黃姓女子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彰化縣一名劉姓女子誤信假投資詐騙,一個月內分十一次共交三〇五六萬元給黃女,劉女最後驚覺受騙報警。黃女被彰化地院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還得賠劉女三〇五六萬元。
女碩士稱遭他人利用 未參與話術詐騙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劉女在臉書點選詐團投放的廣告,被引導加入LINE投資群組,對方向劉女佯稱「你加入投資群組,再向客服人員儲值,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對方還強調「你先交稅金,就能領取獲利一.四億元」等語,劉女誤信,依詐團指示,陸續面交現金。
去年二月三日傍晚,劉女首度交付四百萬元,短短一個月內車手黃女收款十一次共三〇五六萬元,黃女再將詐款交給上游車手。黃女被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被害人劉女同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黃女說,她因找兼職工作才遭他人利用,她未取得不合理薪資,自己犯罪所得才八千元,且她也付一萬五千元給被害人。她強調,自己未參與以話術詐騙,是劉女自己貪心,且無視電視一再宣導反詐騙及詐騙手法才受騙,她不應負擔賠償責任。
法官指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應賠償損害
法官表示,被告每次收款後隨即前往上游指示的地點,將贓款及工作證交給上游指定之人,以此等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來源與去向。被告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其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民事上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因此應賠三〇五六萬元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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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Questions
- 上游車手是否被追緝?
- 詐騙集團的規模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