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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一名陳姓女子因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持偽造證件向被害人收取38萬元投資款,雖主張自己亦為假投資詐騙受害人且已全額賠償,但法院認其犯行明確,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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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陳女主張自己先前亦曾遭投資詐騙陷害,為提領獲利才依詐騙集團指示擔任面交車手,持偽造證件收取被害人投資款。
稱曾是假投資被害人,女車手幫詐團面交38萬 全額賠償仍判10月。(資料照)
苗栗一名陳姓女子日前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持偽造的「瑞商投資」工作證與存款憑證,向被害人收取38萬元現金。苗栗地院近期審結,陳女雖主張自己當初也是假投資詐騙的受害者,為提領獲利才遭詐團利用,但法官認為犯行明確;考量陳女坦承犯行並已全額賠償被害人,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判決書指出,陳女於去年6月底加入詐團,7月3日受指示搭計程車前往後龍國中附近,向被害人收取38萬元投資款,並當場交付偽造的證件與憑證,黃男事後察覺受騙報警,警方循線將陳女查獲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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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在審理時稱,自己先前同樣遭投資詐騙陷害,為了提領獲利才依指示前往面交,並請求法官依「情堪憫恕」減刑。不過合議庭認為,詐欺行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人際信任,客觀上難認有何同情之處。
法官考量陳女從偵訊到審理均坦承犯行、本案並無實際獲利,且已積極與黃男達成調解並「全額履行賠償」,展現極大悔意。惟因她先前已有詐欺前科並獲緩刑,依法不符二次宣告緩刑要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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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Questions
- 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是否已被偵辦
- 偽造證件的來源與製造管道
- 陳女是否真實曾為投資詐騙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