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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4件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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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6/18/2026Law14 min readChina

最高法发布4件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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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涵盖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涉及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案例聚焦高质量发展、国资保护、生态环保等领域,强调依法严惩,并注重以案促改促治,完善制度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渎职犯罪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还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相互交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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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还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相互交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抓实以案促改促治,以高质效履职办案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司法力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突出惩治重点。4件案例涵盖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涉及高质量发展、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案例一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曹某身为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滥用职权,不顾当地财力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造成巨额损失并严重影响和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案例三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鲁某作为县水利局局长、镇党委书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审批项目,纵容犯罪分子非法大量采挖不可再生的泥炭资源,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人均被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坚持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对受贿并滥用职权,以及渎职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重、升档处罚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案例二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李某身为主管高速公路建设的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接受不法商人请托,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的多个环节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李某还向他人索取巨额贿赂,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三、深化促改促治。在依法高质效办案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通过以案释法、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警示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机制、促推源头治理。案例四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中,审理法院发现案涉单位存在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等问题,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制发司法建议,促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堵塞管理漏洞,并定期跟踪回访,推动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严格公正司法,持续提质增效,为促进依法履职、廉洁用权,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滥用职权违规举债,造成巨额损失并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渎职犯罪

案例二: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危害基础设施建设的渎职犯罪

案例三: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纵容采挖泥炭资源破坏黑土地保护的渎职犯罪

案例四: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

案例一

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滥用职权违规举债,造成巨额损失并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渎职犯罪

【简要案情】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曹某担任湖南省某市市委书记期间,为尽快出政绩,明知该市财力不足,政府债务已风险预警,且有关单位和干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罔顾当地财力现状和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规推动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曹某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当地财政新增巨额隐性债务,政府总体债务严重超出债务风险红色预警线,形成烂尾工程33个,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债务逾期还引发多起债务纠纷、群体性信访事件。

另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曹某利用担任湖南省某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495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担任某市市委书记期间,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曹某还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曹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曹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法依规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的前提和底线,罔顾前提和突破底线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侵害人民利益,更损害政府公信力、社会公平和持续发展能力,极易演变为渎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曹某作为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对中央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不顾当地财力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导致当地政府新增巨额隐性债务,严重影响和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由于债务逾期引发多起债务纠纷、群体性信访事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与公信力,造成了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定曹某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惩处,实现罚当其罪。

案例二

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危害基础设施建设的渎职犯罪

【简要案情】

2012年,四川省某市计划采用“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修建两条高速公路。伊某集团法定代表人章某请托时任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被告人李某参与该项目,李某同意并授意章某通过虚增净资产等方式满足条件。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李某在未对伊某集团资产状况和项目投资意向金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帮助章某获得该工程。其间,李某虚报伊某集团已经汇款30亿元到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专用账户,误导相关会议决定向伊某集团拨付补贴款,并在伊某集团未按照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报请市政府审定。2013年12月,因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经章某请托,李某擅自同意将征地拆迁资金挪为补贴资金。2014年初,两条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李某未履行监管职责,使章某得以大量挪用建设、补贴资金。2014年下半年,高速公路建设出现间歇性停工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大量人员频繁上访,2016年底全面停工。2018年6月,市政府解除协议并收回两条高速公路项目和特许权。截至案发,共造成国有资金直接损失7.61亿元。

另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章某谋取利益,并索贿1.3亿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李某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道路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其危害性远超一般刑事犯罪,应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身为交通运输局局长,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上多个环节背离职务要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李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索取巨额贿赂。法院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法院对道路工程领域的渎职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助推每一条道路、每一座桥梁都成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安全工程”“良心工程”和“廉洁工程”。

案例三

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纵容采挖泥炭资源破坏黑土地保护的渎职犯罪

【简要案情】

2021年至2023年1月,被告人鲁某在担任吉林省某县某镇党委书记、县水利局局长期间,接受张某(另案处理)请托,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批复某水库清淤项目工程,明知张某等人在水库非法盗采泥炭,不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放任张某等人非法盗采泥炭,导致县域内三个水库被非法开采泥炭27万余立方米,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泥炭价值1126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1月至2022年春节,被告人鲁某利用担任吉林省某县某镇党委书记、县水利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6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鲁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鲁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案处理的张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黑土地是一种珍贵且稀缺的农业资源,在维护我国粮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泥炭是维持黑土地肥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泥炭,这些盗挖行为会剥离黑土地表层,破坏土层结构,造成土壤退化和肥力下降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鲁某作为某县水利局局长、镇党委书记,接受他人请托,超越职权审批项目,纵容犯罪分子非法采挖,导致大量泥炭流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对鲁某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国家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对该领域职务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四

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河北省某市政府批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某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设四支子基金,其中之一农业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同年5月,该市政府决定组建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同年8月,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某通公司注册成立,经该市财政局推荐,被告人刘某任某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21年,刘某在某通公司投资前,未经董事会必要程序,擅自决定拟投资企业名单,未对被尽调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在投资后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风险时,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为掩盖问题、规避责任,擅自决定修改投资协议内容。刘某的前述滥用职权行为导致某通公司1.9亿余元投资资金及收益无法追回。

另查明,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万余元,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刘某还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刘某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依法惩处的同时,发现案涉国有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流于形式,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投后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致使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贯穿项目决策、管理、风控等多个环节,最终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促推案涉国有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廉洁教育与职业道德建设,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并通过定期跟踪回访,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协同,推动案涉国有公司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Open Questions

  • 是否有更多类似案例未被披露?
  • 对相关部门的问责机制如何?
  • 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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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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