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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謊稱香港學生,在網路上誘騙6名11至15歲少女交往,並要求她們自拍裸照。一審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10年6月,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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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一名劉姓男子謊稱是香港來台讀書或工作的年輕人,在網路上騙取未成年少女交往,誘其自拍裸照傳給他留存,共有6名11歲至15歲少女受害。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謊稱是香港來台讀書或工作的年輕人,在網路上騙取未成年少女交往,誘其自拍裸照傳給他留存,共有6名11歲至15歲少女受害,一審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重判10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劉男以通訊軟體、手機遊戲暱稱,對網際網路上認識的未成年少女進行誘騙,佯稱希望交往,再接續要求未成年少女指示自行拍攝裸露胸部或生殖器,足以引起性慾的照片,若未成年少女拒絕,劉男就會以如不拍攝就要告訴身邊親友、會讓周圍的人知道這件事情,讓未成年少女嚇得只能照指示拍照。
劉男總共對6名未成年少女犯下惡行,被害者年紀在11歲至15歲間,犯罪時間包含2014至2015年、2019至2021年、2023至2025年,時間橫跨好幾年。
新北地院認定,此案事證明確,劉男假借交往關係引誘未成年少女自拍裸露照片,被害人拒絕,竟接續提升犯意,改以脅迫方式,壓制被害人意願,以此方式使被害人等持續提供性影像,使被害人心理陷於受強制陰影,造成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
劉男在警詢、偵查及新北地院審理時,皆坦承不諱,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有悔意,請求減刑,由於此案受害者都是未成年少女,新北地院審酌,劉男犯案期間不短、人數眾多,以壓制手段脅迫未成年少女,犯罪情節嚴重、惡行重大,並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的特殊原因,並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新北地院認為,劉男智識能力正常、有相當社會經驗,明知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卻仍長期引誘、脅迫未成年人提供性影像,無視政府掃蕩兒少色情決心,所採取手段激烈且侵害被害人程度甚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判處10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重判10年6月徒刑。
Open Questions
- 劉男的具體動機為何?
- 是否有其他受害者?
- 是否有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