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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某國中羽球隊黃姓助教,於2025年4月潛入校內女廁,持手機試圖偷拍未成年女隊員如廁。儘管黃男辯稱僅是進廁所抽菸,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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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黃男自2023年起擔任該國中羽球隊教練。案發於2025年4月19日,黃男潛入女廁試圖偷拍未成年隊員如廁。
某國中羽球隊黃姓聘任助教,前年趁指導練習空檔,潛入校內女廁,持手機從隔板縫隙偷拍隊上未成年女隊員如廁;少女發現鏡頭驚嚇逃離並告知家長提告。黃男否認犯行,辯稱僅是「進女廁抽菸」,新北地院合議庭不採信,考量雙方已達成調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判刑7月。
判決指出,黃男從2023年起在該國中擔任羽球隊教練,2025年4月19日中午12時許,黃男為滿足窺視慾望,偷偷跑進女廁,持iPhone 16 Pro手機自2間廁所相鄰隔板下方空隙伸入欲行偷拍。少女發覺隔板伸出手機鏡頭,當下極度驚恐,未及發聲即奔逃出廁所,黃男因而未得逞。
審理時,黃男辯稱:「我只是進女廁抽菸,沒有偷拍被害人。」辯護律師則主張,鑑識並未於手機內查獲相關照片,且女廁多達16間,黃男無法預知何人何時前來,缺乏犯罪動機與客觀證據。
由於被害者指證歷歷,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遭偷拍情節,先後相符,並無重大歧異之處,且她案發後出現焦慮、擔心及不安等情緒反應,並有就醫紀錄可作為補強證據,加上監視器拍下2人一前一後進入廁所,合議庭判定確有偷拍情形。
合議庭審酌,黃男為一己私慾侵害少年隱私權,對兒少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犯後雖否認犯行,惟考量其已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調解,且犯罪處於未遂階段,兼衡其大學在讀、需扶養母親等家庭狀況,量處上述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