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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國小呂姓班導師利用接送學生參加校外園遊會之機,在車上對未滿12歲女學生親吻、撫胸、摸下體等猥褻行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付保護管束、賠償20萬元、向公庫繳納5萬元。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嘉義某國小呂姓班導師被指控在2024年11月間,利用接送學生參加校外園遊會之機,在車上對未滿12歲女學生進行猥褻行為。事隔近一年,女童於2025年9月向國中老師告知,老師依規定通報,學校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並報警偵辦。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某國小呂姓班導師遭指控,趁開車接送學生參加校外園遊會活動機會,在車上猥褻未滿12歲女學生,事發隔年女童向國中老師告知,全案才曝光。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認為呂男坦承犯行、案發後已遭解聘,並以願給付20萬元賠償損失與女童家屬和解,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呂男2023年9月擔任女童班導師,2024年11月間,利用開車接送女童參加校外園遊會活動機會,在車子後座,未違反女童意願,親吻女童還撫胸、摸下體,讓女童摸其生殖器等猥褻得逞,女童2025年9月向國中老師告知發生此事,老師依規定通報,國小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女童並由母親陪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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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女童案發時未滿12歲,呂男擔任班導師是監督、扶助、照護學生的人,竟利用開車接送參加活動機會,對所監督、照護學生猥褻,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犯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行為罪。
嘉院法官審酌,呂男2022年2月從事教職,明知女童未滿12歲,心智發育、性自主決定意思未成熟,與女童密切往來互動中,竟未能把持分際、克制衝動,顯已違反教師倫理,造成女童身心與人格發展負面影響,然而考量法院審理過程,呂男與女童家屬以2026年10月16日前給付20萬元和解,犯後坦承犯行,2025年5月間已遭國小解聘、未來無法再任教職,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應依調解方式如數賠償女童與家屬,禁止緩刑期間與女童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非必要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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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女童家屬將依調解方式收受20萬元賠償
Very likely · Within months
呂男將無法再取得教師資格
Very likely · Within years
Open Questions
- 呂男は否有其他類似前科或行為
- 女童家屬是否接受法院調解的賠償方案
- 教育局是否會對該校的師資篩選機制進行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