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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劉姓男子於2024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SUGO認識女網友小麗(化名),約至其台中沙鹿租屋處聊天時,於清晨7點多強行性侵得逞。小麗報警提告,劉男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小麗達成30萬元調解並當庭道歉。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該案件源於透過交友軟體SUGO認識,雙方線上聊天後線下見面,發生在台中沙鹿地區的租屋處。
台中劉姓男子,前年從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小麗(化名),小麗凌晨相約到她台中沙鹿的租屋處聊天,沒想到劉男起色心,當天清晨7點多,不顧小麗反對,仍將她強壓在床性侵得逞,小麗事後報警提告,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犯行,並當庭向小麗道歉,雙方並以30萬達成調解,法官認劉男已有自省之心,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2024年3月1日在交友軟體SUGO上認識小麗(化名),同年3月9日凌晨2點多,劉男應小麗邀約前往台中沙鹿的租屋處聊天,當天清晨7點多,卻將小麗強壓在床上性侵得逞,小麗不甘受辱前往警局報案提告,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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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劉男所犯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量劉男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與小麗達成調解,且當場向小麗道歉,為告訴人所接受。劉男並願給付小麗新台幣30萬元,因此適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台中地院認為,劉男為滿足一己慾望,與小麗相約至租屋處聊天時,明知小麗並無性交意願,卻犯下強制性交犯行,造成小麗內心創傷,所為實屬不該。審酌劉男在準備程序時雖否認犯行,但在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與小麗達成調解,並已給付部分賠償金,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法官認為,劉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犯後已有自省之心,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教訓後,當知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劉男可能提出上訴,爭取減刑或免刑
Possible · Within months
Open Questions
- 小麗是否獲得進一步的心理協助?
- 劉男是否會接受輔導或治療以防止再犯?
- 調解金是否已全額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