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陸軍專科學校少校李書吟透過軍網Skype傳送第四作戰區兵要卡給前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中校謝孟書,遭國防部記過一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防部未能證明涉案兵要卡已依法核定為機密,且暴露機密管理制度缺失,判決撤銷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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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陸軍少校李書吟因透過軍網Skype傳送兵要卡遭記過,她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資料未經機密核定。法院審理發現國防部未能證明資料機密性,且管理制度有缺失。
陸軍專科學校少校李書吟透過軍網Skype,將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傳送給前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中校謝孟書,遭國防部記過一次。李女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防部未能證明涉案兵要卡已依法核定為機密,且暴露機密管理制度缺失,判決撤銷記過處分及訴願決定,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李書吟當時任職陸軍司令部軍事情報處情報整備組少校情報參謀官,2023年4月至6月間,透過軍網Skype傳送第四作戰區兵要卡給前航特部謝孟書中校。陸軍司令部認定,李女未經核准交付「機密級」兵要資料,違反保密規定,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核予記過一次。
李女主張,當時依長官指示接辦「兵要整備」業務,並依情報運用組副組長要求,提供謝孟書相關資料供航特部執行航空部隊戰力保存研析使用;且兵要資料均由各作戰區提供,並非自行製作,各單位未依法完成機密核定程序,不應認定屬國家機密。另謝孟書涉洩密案遭檢調偵辦時,高檢署認定她未收受對價,無洩漏國家機密犯意,先前已予以不起訴處分。
國防部則主張,兵要資料經分析研判後具有軍事價值,本質屬機密資訊;李女身為兵要業務承辦人,曾辦理多份機密公文,理應知悉資料具機密屬性,即使基於公務需求傳送,仍應遵守保密規定。
不過,判決指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認定須同時具備「實質」及「形式」要件,除資料內容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也必須由依法授權人員完成機密核定程序,始能認定為國家機密。
合議庭認為,國防部主張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已核定為機密,提出第八軍團兩份函文作為證據,但兩份函文內容分別為「登陸海灘威脅評估表暨兵要情報分析表」及修正案,且國防部於審理中已坦承,兩份文件與第三、第四、第五作戰區兵要卡無關,因此不足以證明第四作戰區兵要卡於傳送時已完成機密核定。
另合議庭審理時發現,國防部對兵要資料管理程序無法具體說明。國防部對此坦承,兵要卡電子檔未隨公文歸檔,承辦人可自行製作電子檔、加密及解密保存,至於解密後對外傳輸是否須經報核程序,也無法說明。
判決提到,真正具有軍事價值、應受保護的資料,卻可由承辦人自行以電子方式管理,主管機關甚至無法明確說明傳輸程序,顯示國防機密資料管理制度存在缺失。
合議庭因此認定,國防部始終未提出足以證明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已依法核定為機密的證據,逕認李女交付「機密級兵要資料」,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違誤,因此撤銷記過處分及訴願決定。
Preguntas abiertas
- 國防部是否會對管理疏失進行懲處?
- 未來如何確保兵要資料的機密核定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