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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張姓男子駕駛馬莎拉蒂違停遭警方驅趕,拒絕受檢並駕車衝撞警方,造成曾姓派出所副所長左小腿受傷。屏東地院判處張男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1年2個月徒刑,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其賠償曾副所長50萬350元精神撫慰金及醫藥費。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張男曾於去年4月在東港鎮違停時對維持交通的員警口出惡言,此次再次違停並拒絕受檢導致衝撞事件。
張男違停拒絕還駕車衝撞警方,被支援警力拖出壓制送辦。(資料照)
29歲張姓男子駕駛馬莎拉蒂豪車違停遭員警驅趕,竟惡言相向,警方要求停車受檢,張男卻拒絕受檢還駕車衝撞警方,造成曾姓派出所副所長受傷,張男被支援警力拖出車外壓制送辦,屏東地院認為張男蔑視公權力,依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張男1年2個月徒刑,還要賠償受傷的曾姓副所長50萬多元,可上訴。
張男去年4月間駕駛豪車行經東港鎮時因違停被維持交通的員警勸離,張男竟心生不滿,向員警口出惡言,員警要求張男停車受檢,張男卻毫不理會,還倒車加速衝向員警,協同維持交通的曾姓副所長見狀,隨時上前支援,卻被張男撞傷左小腿,支援警力據報到場合力將張男拖出車外制伏送辦,但張男氣焰依舊囂張,事後還打電話到派出「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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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辯稱,事發當時曾員強行鑽過車縫,事後卻諉稱是被他撞到,他並沒有要撞曾員。
屏東地院檢視警方密錄器影像及相關事證後,認為張男暴行不僅蔑視國家公權力,亦嚴重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與尊嚴,且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依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1年2個月徒刑;左小腿被夾傷的曾員並向張男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及350萬元醫藥費,由於張男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法官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同張男自認,判決應給付曾員50萬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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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張男可能對一年二個月徒刑及賠償判決提起上訴
Likely · Within weeks
Open Questions
- 張男是否會上訴此判決?
- 曾副所長的傷勢是否已完全康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