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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額1/3,以確保性別平等參與決策權利。另也要求政府普設多元友善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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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為確保任一性別參與運動團體決策權利,並配合運動部成立,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
立法院院會。(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為確保任一性別參與運動團體決策權利,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1/3;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為配合運動部成立,三讀條文將「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此外,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陳秀寳等人為提升任一性別於運動的各個層級、職能及角色的參與度提案出該法39條修正案,要求各體育單項協會的理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直接入法。
三讀條文通過,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或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1/3。並增訂但書,若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前項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確保國民從事體育活動安全,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運動,應普設多元友善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指導及考核。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緊急事故處理、設備檢修、保險、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三讀條文也通過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提案,本法施行細則,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Open Questions
- 特殊情況的具體定義為何?
- 改善期限與程序細節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