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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對夫妻因妻出軌離婚,夫主張妻「不當得利」欲拿回房產,但法官認為夫20年來未積極主張權利,且非妻債權人,判夫敗訴。妻稱土地為父贈與,夫則稱曾出資購地,但法官認定夫說法與常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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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彰化一對夫妻因妻出軌離婚,夫主張妻因不當得利應將房產歸還,但法官認為夫主張權利有疑慮,判夫敗訴。
彰化縣一對夫妻,太太與「小王」發生不倫戀,導致婚姻破裂,雙方離婚。房子土地產權登記在太太名下,地上物所有權夫妻各半,離婚後,太太把先生轟出去。先生認為太太出軌,上法院想把房子拿回來,他援引民法244條,認為太太「不當得利」,房子(地上物)產權應全歸他所有,要求撤銷太太的產權登記;但法官認為,先生在2004年11月即知悉土地1/2未過戶予自己,迄今已逾20餘年,期間未積極主張權利實不符一般常情,難認先生所述為真,判定男方敗訴。
丈夫指出,他們已20年,在結婚第3年,從岳父口中得知房屋待售消息,經評估決定透過岳父購買,他向父母借得250萬,太太負責50萬,交給岳父辦理產權過戶,結果土地產權全數登記在太太名下,房屋則夫、妻各持有1/2產權,當時他問岳父「為什麼會這樣?」岳父回答「沒辦法,已辦理完畢」,後續他覺得再變更,手續繁複,便沒有再積極辦理。
豈料20年後,太太偷吃「小王」,造成婚姻破裂,太太嚴重破壞兩造婚姻關係,當初財產登記的信賴因此削弱。他主張,自己對房屋有優先購買權,要求原告迅速搬離。該筆土地自己有實際出資且借款已還清,應享有1/2權利範圍,並非單純無條件贈與。若無法撤銷登記,至少應維持兩造共有。
太太說,她因「父親贈與」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先生既非其債權人,自不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亦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法官表示,先生20年前即知悉土地未過戶1/2予自己,期間未積極主張權利,僅稱岳父表示「辦好了、不改」,此涉重大利益,卻未如同房屋部分積極爭取,實不符一般常情,難認原告所述為真。民法244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以其債權存在為先決條件,若債權根本不存在,即無撤銷訴權可言。本件先生並非太太債權人,自不得行使該權利。因此判先生敗訴。
Open Questions
- 夫為何20年未積極主張權利?
- 妻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