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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對全聯福利中心的2000萬元裁罰,認定其議價行為屬正常商業活動,未構成最惠客戶政策,全聯勝訴,公平會可上訴。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全聯於2022年併購大潤發後,公平會在核准結合時附加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的負擔,後檢舉全聯違反該規定,裁罰2000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2000萬元的裁罰,判決全聯勝訴。(資料照)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全聯福利中心2022年併購大潤發後,被檢舉違反公平委員會核准結合時所附加的「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負擔被裁罰2000萬元,全聯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議價過程屬於正常商業行為。公平會認為,全聯與供貨商議價過程,已屬最惠客戶政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全聯的說法,撤銷公平會的裁罰。可上訴。
判決指出,全聯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公平會2022年在附加多項負擔後,核准併購。該結合決定要求,若非供應商漲價,全聯不得隨意調漲量販店及超市商品價格。此外,全聯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也就是透過其他通路的售價作為和供應商談判價格的籌碼。但公平會後續接獲檢舉,指全聯違反併購時的結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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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調查以後認定,全聯在供貨商申請新品上架、調漲價格時,要求須為其他通路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此外,全聯在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商品定價,作為與供貨商議價基礎,並向部分供貨商協商調整促銷價及進貨價,甚至在擅自降價以後以該價格計算支付貨款,於2024年4月22日開罰2000萬元。
全聯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公平會禁止的是利用契約強制力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限制供貨商與其他通路定價的行為,並非禁止一般商業活動中的訪價、比價及議價。全聯指出,結合決定後已依要求刪除相關條款,供貨商仍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價格條件,雙方協商取得優惠價格屬正常商業行為,不應被解釋為最惠客戶政策。
公平會則認為,結合負擔的目的在於避免全聯結合後市場力量過大,損害供貨商權益,因此不僅要求刪除契約條款,也禁止實際操作上繼續以其他通路價格作為議價基礎。公平會主張,全聯仍要求供貨商保證價格為其他通路的8折或8.5折,並透過訪價、跟價後要求供貨商提供更優惠價格,實質上就是執行最惠客戶政策。
法院認為,全聯已刪除最惠客戶條款,公平會提出的新品報價單、調價同意書等資料,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議價行為,難以認定全聯利用優勢地位強制供貨商接受條件。供貨商陳述內容也顯示,部分供貨商可以拒絕簽署或拒絕再次議價,顯示仍保有決定權。
法院指出,即使全聯在促銷期間進行訪價、跟價或中途調價,結合決定本身也未禁止此類行為,而是禁止藉由契約或優勢地位強制供貨商配合。公平會並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全聯將促銷價差完全轉嫁供貨商承擔,或已造成其主張的限制競爭效果,因此不能僅憑訪價、議價行為就認定違反結合負擔。
合議庭認定,公平會提出證據難以證實全聯採行最惠客戶政策,因此撤銷公平會2000萬元的裁罰,判決全聯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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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將對此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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