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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某國小男代理教師林姓男子尾隨未滿12歲學童進入校內廁所偷拍48次,其中2次得逞。一審判處合併應執行11年2月,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判賠其中1名學童25萬元,不得上訴。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林姓男代理教師2024年8月28日至9月12日在花蓮某國小擔任老師,先前曾有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在公共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等事件,後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分別獲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鑑定結果認為林男沒有刑法第19條減免責任的情形,但確有窺視症、強迫症等疾患。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某國小男老師尾隨學童進入校內廁所,把手機伸過隔間擋板下方縫隙,偷拍如廁畫面共48次,其中2次得逞,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1年2月,男師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事部分,狼師辯稱未侵害女童權利,但高院花蓮分院日前判決被告賠償其中1名學童25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代理教師2024年8月28日至9月12日在花蓮某國小擔任老師,明知被害人均是未滿12歲的學童,持手機尾隨她們進入校內男女共用的廁所,以由下往上方式拍攝。除有2次成功拍到性影像外,其餘46次都因未拍到而未遂。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論處,48罪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 2 月。但高院花蓮分院認為,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並沒有被強暴、脅迫、詐術或利用權勢,因此改依同條例較輕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處,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各次犯行分別判處1年2月至2年8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扣案手機沒收。
判決也提到,林姓男子先前曾有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在公共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等事件,後來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分別獲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鑑定結果認為,林男沒有刑法第19條減免責任的情形,但確有窺視症、強迫症等疾患,雖表示願意道歉、賠償,但部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表明無意和解,或未到庭,未獲原諒。
在民事部分,其中1名學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狼師辯稱,其中2次不可能侵害隱私權,另2次無法認定是對原告拍攝。高院花蓮分院民事庭認為,隱私權是基於人格尊嚴及個人主體性的重要權利,只要在隱蔽的廁所空間偷拍,不論有無拍到,也不論是否特定對象,都已侵害如廁者隱私,因此判決甲男賠償25萬元。
法院審酌,被害人正值人格發育與學習自我保護的重要階段,受害後承受心理負擔與陰影,情節重大。法院還參考雙方身分、侵害程度、雙方經濟能力,認為25萬元為適當,另指出狼師目前依刑事確定判決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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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被告將依刑事確定判決在監執行6年有期徒刑
Very likely · Within months
民事賠償25萬元將由被告執行給付
Very likely · Within months
Open Questions
- 被告是否會接受心理治療或矯正措施
- 其他未提告的受害學童是否會追加民事賠償
- 學校是否會對代理教師聘用與監督機制進行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