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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對謝文雄去年在土城區當街砍死妻子與小姨子案提出上訴,認為原判對預謀與殘忍手段的認定過度限縮,且以殺害人數未達三人為由免死刑不符生命法益高度保障原意,請求二審詳審爭點。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謝文雄去年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砍死妻子與小姨子,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以殺人罪判處兩個無期徒刑,未適用死刑。
男子謝文雄去年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砍死妻子、小姨子,震驚社會,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8月依殺人罪判處謝男兩個無期徒刑,近日判決出爐,合議庭認為謝男僅殺2人,未達憲判8中殺害「多數人」的概念,認為須殺3人以上,始該當死刑,引發社會議論;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對於謝男是出於預謀、非屬殘忍手段屬過度限縮解釋,且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即殺2人)劃定門檻,這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意旨未盡相符等理由提起上訴。
檢方認為,在預謀部分,謝男去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並於案發前一日購買廚刀、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決要求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蓄意連續殺人」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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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部分,檢方指出,謝男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一人,使另一人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實行行為,而將上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解釋亦屬過度限縮。
犯罪結果部分,檢方認為,原判決認殺害人數須達三人以上,才算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但「多人」文義並非當然排除二人,刑法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本質,殺害二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二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之意旨未盡相符。
另就「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檢方指出,謝男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尚包括岳父母二人,原判決僅以謝男羈押期間量刑鑑定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之必要。此外,謝男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的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檢方表示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但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述爭點詳予審酌。
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第二審法院將重新評估謝文雄的預謀與殘忍手段認定,可能調整死刑適用標準。
Likely · Within months
若二審維持或加重刑責,可能引發社會對死刑標準與多人殺人罪名適用範圍的討論。
Possible · Within months
Open Questions
- 二審法院將如何針對預謀與殘忍手段的認定標準進行審酌?
- 是否會調整殺害人數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的門檻?
- 謝文雄的再犯危險性評估是否會被重新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