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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教師解聘辦法,明定教師行為若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學校可直接結案,無需召開校事會議。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清義肯定此舉能減輕行政負擔,但亦擔憂執行層面的認定標準及後續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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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教育部修正教師解聘辦法第8條,旨在簡化校園糾紛處理流程,賦予學校針對合理管教案件直接結案的權限。
教育部今(7)日再改革校事會議制度,明定教師行為若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規定的合理管教,學校應直接結案,並可透過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等方式化解衝突。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清義肯定此一方向,認為相較所有案件都進入正式程序,新制讓學校可以用「比較溫暖的方式」處理校園糾紛,讓教育現場保有溝通空間。
教育部修正教師解聘辦法第8條,明定學校接獲檢舉後,若教師行為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訂定的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應予結案,並於接獲檢舉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不必再召開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陳清義表示,這項修正已給予學校預先判斷、不必進入校事會議的空間,可減輕學校召開校事會議的負擔,也給老師依法輔導管教得以免責的空間。
陳清義肯定新制明定,學校可透過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方式設法化解衝突。他認為,過去案件進入正式程序後,容易形成對立,新制提供另一條處理途徑,讓學校不必凡事都走調查程序,「感覺可以用比較溫暖的方式化解糾紛」。
不過,陳清義也提出「誰來判斷?學校誰決定結案?」的疑問。他表示,雖然新制賦予學校直接結案空間,但實際執行時由誰認定教師行為符合合理管教、由誰作成結案決定,仍需要進一步釐清。
他也指出,新制規定學校結案後,檢舉人仍可提出陳情,由主管機關審議決定,這種「把學校當法律場所而非教育場所」的前提思維仍然存在。若制度如同法院般可以不斷提出救濟,仍可能讓學校行政人員承受龐大負擔,長期下來恐讓老師更不願意投入行政工作。
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學校需建立內部認定機制以落實新制
Likely · Within months
Open Questions
- 由校內何人認定教師行為符合合理管教?
- 如何避免檢舉人頻繁提出陳情導致行政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