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議員張顥瀚詐領助理費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即日起解職
利用陳姓女助理當人頭詐領助理費共78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張顥瀚即日起解除議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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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議員張顥瀚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78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張顥瀚雖獲緩刑免入獄,但褫奪公權2年立即生效,即日起解除議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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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基隆市議員張顥瀚利用人頭低薪高報及虛報助理,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78萬餘元。
基隆市議員張顥瀚,利用陳姓女助理當人頭詐領助理費,以低薪高報薪資方式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78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張顥瀚雖獲緩刑,確定無須入獄,但緩刑的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褫奪公權2年於定讞日生效,張顥瀚即日起解除議員職務。
全案一審基隆地院考量張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1年11月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張顥瀚擔任2屆基隆市中正區議員,第1次選上時即聘請陳女擔任公費助理,2人明知議會編列經費是用來支付公費助理及春節慰勞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張卻以「低薪高報薪資」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陳女每月實領薪資約3萬5000元,後來加薪至3萬7000元,但張顥瀚卻向議會申報薪資為4萬3900元至5萬3000元不等,以此方式詐得67萬餘元;另,張還將未實際從事助理的李姓民眾,虛報為公費助理,詐得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問金共計11萬餘元。總計共詐領78萬多元。
基隆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將張分別判處1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考量張自白認罪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宣告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沒收78萬餘元犯罪所得,並褫奪公權4年。陳女以共犯判刑1年4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她未上訴而一審定讞。張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張偵審時皆坦認犯行,面對己非且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深知悔悟,其詐領動機是因議員活動支出過大而欲尋求實質貼補,減判1個月,改判1年11月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降為2年。張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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