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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展覽館工程招標弊案中,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曾因收賄被判七年八月定讞並服刑三年多,本月一日透過再審獲判無罪;同案另一評選委員周家鵬雖被指控收受一百萬元賄款,但因證據不足多次獲判無罪,監察院質疑兩被告證據標準不一。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南港展覽館工程招標弊案涉及多名外聘評選委員被指控收賄,其中王隆昌與周家鵬為兩名主要被告,案件經過多年審理與再審程序。
服刑後 再審才逆轉無罪
南港展覽館工程招標弊案當年多名外聘評選委員遭控收賄,其中前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王隆昌被判刑七年八月定讞,入監服刑三年多獲假釋,本月一日透過再審逆轉無罪。但同案另一名評選委員、淡江大學副教授周家鵬,同樣被行賄者指控收受一百萬元,一審雖遭判重刑,二審因欠缺補強證據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後仍判無罪,二〇一四年確定。監察院調查時也曾質疑,同案不同被告的證據及補強標準不一。
檢方當年指控,力拓營造取得南港展覽館評選委員名單後,由董事長郭銓慶指示特助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分頭接觸評委,其中周家鵬被控由蔡尚清在力拓得標前後,各交付五十萬元,作為「前金」、「後謝」,共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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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認為,蔡尚清雖指證兩度交付周家鵬賄款,但他是依證人保護法獲得減刑或免刑利益的證人,其證詞須有補強證據。郭銓慶雖證稱曾指示蔡、黃分工行賄,卻無法確認款項是否真的送到評委手中;黃維安也未親眼見到蔡交錢,均不足以證明周家鵬實際收賄。
檢方另提出力拓支出傳票、付款申請單及餐廳發票,證明蔡尚清曾與周家鵬一起用餐,但法院認為,「吃飯」並不等於「交錢」,相關資料無法證明蔡尚清曾在所稱餐廳交付賄款。
另,力拓內部雖有南港展覽館相關支出,也無法確認就是交給周的前金或後謝,周家鵬及家人帳戶也未發現可與賄款連結的異常資金,因此判決無罪。
相較之下,王隆昌遭黃維安指控收受七十萬元「前金」及五十萬元「後謝」,原確定判決雖同樣查不到賄款的實際流向,仍認為現金行賄具有隱密性,不能僅因沒有相對應的金流,就據此認定沒有收賄,最終在二〇一二年判王七年八月定讞。
監院質疑兩案判決標準不一
監察院後來比較兩案,指出周家鵬案認為公司帳冊、傳票等資料不足以補強行賄者證詞而判無罪;王隆昌等人的案件同樣欠缺直接補強證據,卻遭判有罪,質疑同案對不同被告採取的證據及補強標準不一。
王隆昌奔走多年終獲無罪,他在宣判後特別感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俊宏律師帶領的律師團隊,尤其律師團隊並未收取任何費用。此次為王辯護的林俊宏、羅開及王俞堯三名律師,過去長期投入人權案件,其中羅開為前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的長子。
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王隆昌可能會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補償
Possible · Within months
監察院可能會針對司法機關在類似貪瀆案件中的證據標準提出糾正
Likely · Within months
Open Questions
- 為何兩名被告在類似證據狀況下得到不同判決?
- 監察院是否會進一步調查司法機關的證據標準?
- 王隆昌獲得國家賠償的可能性有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