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縣醫心內科主任陳世瑀涉貪潛逃 10萬元保證金遭高院裁定沒入
陳世瑀因收回扣判刑6年定讞,卻遲未到案發監且拘提無著,高等法院認定其情與逃匿無異,駁回抗告並沒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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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縣立醫院心內科主任陳世瑀因貪污收回扣判刑6年定讞,卻屢傳不到且拘提無著。高等法院認定其利用制度延宕執行、情同逃匿,駁回具保人抗告,裁定沒入10萬元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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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前台北縣立醫院心內科主任陳世瑀於2009年因採購醫材收受回扣,經最高法院依貪污及洗錢罪判刑6年定讞。
前台北縣立醫院心內科主任陳世瑀(現已改名,舊名陳識中)於2009年因向多家醫材廠商收1263萬元回扣,因貪污案件判刑確定,但他聲請暫緩執行,至今2年未發監,被檢方傳喚入監卻遲未到案,甚至拘提無著,檢方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抗告後,高等法院認為,陳男自2024年9月起多次以聲請暫緩發監等方式未親自到案,迄今已近2年,情形與逃匿無異,裁定沒入10萬元,可抗告。
陳世瑀在前台北縣立醫院(現名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心內科主任任內,負責籌措成立心導管中心,卻利用採購心電圖機、彩色超音波機等標案,收受廠商賄賂上千萬元,最高法院2023年11月依5件貪污收賄罪、1件洗錢罪,將他各判刑10月至2年4月不等徒刑定讞,已發監入獄,高2024年4月裁定6罪合併定應執行刑6年,最高院同年6月駁回抗告確定。
高院裁定指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檢察官多次傳喚陳男到案執行均未果後,核發拘票,警方仍拘提無著。檢方另通知繳納10萬的黃姓具保人,要求通知或帶同陳男於指定時間到案,並告知若陳男逃匿,將依法沒入保證金。
由於陳男未到案,且查無因其他案件在監、在押情形,檢方認定陳男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的1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新北地院今年7月裁准;具保人不服,提起抗告。
具保人主張,陳男經傳喚未到案,不能直接等同「逃匿」,且歷次傳喚均委由律師即時向檢方說明理由;陳男之所以未到案,是因依法聲請前、後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具有正當理由,因此不符合沒入保證金要件。
高院審理後認定,陳男雖在歷次傳喚後均具狀聲請暫緩發監,但從未親自到案,僅委任律師或透過書狀提出聲請,自2024年9月30日首次具狀請求至今,時間已近2年,陳男「利用法規、制度之寬容,遂行延宕執行之實,其情與逃匿無異」,加上執行傳票及相關通知均已合法送達,陳男未依期到案、拘提又未獲,原審裁定沒入1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並無違法,駁回抗告。
Open Questions
- 陳世瑀目前確切藏匿地點為何?
- 檢警何時能將陳世瑀緝拿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