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以強化遺囑自由;同時修正遺贈稅法,將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受贈比率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由受贈人負擔稅負,避免拋棄繼承轉移稅負,並允許贈與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輕遺產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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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同時修正遺贈稅法,將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受贈比率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以避免過去因拋棄繼承導致稅負轉移的問題,例如陳姓男子案例中,非婚生女兒曾被要求承擔高額遺產稅。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及「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者將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改按受贈比率課稅,避免「大老婆的復仇」重演。會計師表示,兩項遺贈新制對家族傳承規劃產生重要影響,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強化遺囑自由及尊重被繼承人意願;「大老婆條款」則讓租稅公平與繼承人權益升級,避免有人利用拋棄繼承轉移稅負,出現「未受益卻須繳稅」情況。
立法院三讀通過「遺贈稅法」修正案,死亡前2年贈與課稅爭議有解。(記者鄭琪芳攝)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陳姓男子2016年6月將名下巨額股票贈與周姓妻子,他於2017年12月死亡後,妻子與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唯一繼承人是非婚生幼女;國稅局計算陳男遺產時,將陳男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的股票計入遺產總額,核定應納稅額5,735萬餘元,由非婚生女兒獨自負擔。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底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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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三讀 拋棄繼承無法轉移稅負
資誠會計師李南漢說明,過去「遺贈稅法」未明定死亡前2年贈與的遺產稅該由誰負擔,常導致「財產是配偶拿走,稅卻是其他子女在繳」的奇特現象;配偶生前受贈財產也無法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造成權益受損。這次修法改成「誰拿財產誰繳稅」,死亡前2年贈與「分開計稅、受贈人買單」,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稅額,國稅局對受贈人分別發單課稅。
安永家族辦公室負責人張啓晉舉例,若父親去世時,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包含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1,000萬元),如果遺產稅額為200萬元,母親應就受贈資產部分繳納遺產稅40萬元〔(1,000萬÷5,000萬)×200萬〕,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國稅局均應課徵遺產稅。
生前贈與納差額分配請求權 減輕遺產稅負擔
另,過去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法後,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配偶可扣除金額增加,減輕遺產稅負擔。張啟晉舉例,假設父親去世時實際剩餘財產4,000萬元,死亡前2年贈與母親1,000萬元,母親實際剩餘財產2,500萬元,修法前,可扣除金額為750萬〔(4,000萬-2,500萬)÷2〕;修法後,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1,000萬元視為父親現存財產,可扣除金額增為1,250萬元〔(4,000萬+1,000萬-2,500萬)÷2〕。
民法與遺贈稅法修法前後對照表
這次「遺贈稅法」修正,繳稅規定也放寬,刪除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的限制,即不論金額大小均可申請分期繳納;同時增訂繼承人可採多數決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取代過去需全體繼承人同意;避免因少數繼承人反對而耽誤繳稅期限;但若受贈人想申請用遺產抵繳「擬制遺產稅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另增訂納稅人同意以符合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可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未立遺囑仍可繼承
至於「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李南漢說明,這次修法後,兄弟姊妹作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不變,被繼承人未留遺囑時,法定繼承順序不變;但被繼承人若已留遺囑,兄弟姊妹不得再主張特留分保障。
李南漢直言,對於單身或沒有小孩的人,如果跟兄弟姊妹感情不是那麼好,打拚一輩子最後要把錢送給他們,「某個檻可能過不去」,修法後如果有寫遺囑,就可以擺脫特留分的問題。另外,對於高資產家族,兄弟姊妹錢已經夠多了,不需要再分給他們,而是直接給他們的後代,可以省下一次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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