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ck Look
前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因評論台大性平案被控違反個資法及洩密罪。台北地檢署認定其無損害意圖且資訊已公開,予以不起訴。學生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今駁回,全案不起訴確定。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葉丙成因在臉書評論台大性平案,被被害學生指控揭露個資及洩密。此前台北市社會局曾認定其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密規定並裁罰。
前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去年在臉書評論台大性平案,被害學生認為貼文揭露姓名、Threads帳號等個資,造成二次傷害,依違反個資法及洩密罪提告。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葉無損害被害人利益意圖,且所涉資訊早已公開,予以不起訴;學生不服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今駁回,全案不起訴確定。
全案起於葉丙成去年4月在臉書評論台大性平案件,貼文被質疑揭露被害學生個資。教育部性平會調查認定未違反性平法,但學生不服結果,指曾要求刪文卻延宕約1個月,質疑處理程序不公,因此提告。葉丙成去年8月請辭政務次長後,台北市社會局同年12月另認定其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密規定,裁處5萬元罰鍰。
不過,北檢不起訴書指出,葉丙成當時認為被害學生可能有安全疑慮,才主動聯繫台大教授及學務長,了解校方對學生的關懷、輔導及危機處理程序。台大學務長證稱,學生若表達自傷意圖,校方即會啟動關懷及輔導機制;葉確認校方已有處理程序後,未再向其他單位進行校安通報,所為尚屬合理。
檢方認為,該名學生先透過網路發文要求葉丙成回應,葉才在臉書說明聯繫校方的緣由。從貼文脈絡觀察,葉主要是澄清接觸台大教授及學務長的原因,並表達關心學生生命安全,未見雙方有不滿或對立情緒,也難認葉有為自己、第三人謀取利益,或損害學生權益的意圖,不構成個資法犯罪。
至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檢方指出,該罪須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為客體;被害學生曾以學生代表身分出席台大校務會議,簽到表已載明其全名,並公開陳述自身涉及性平事件及對校方處置的看法,後續也經媒體報導,加上其Threads帳號原為公開帳號,因此姓名、帳號及所涉事件均已非秘密,認為葉丙成即使在貼文揭露資訊,仍不符合洩密罪要件。
學生不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高檢今駁回再議,維持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