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ck Look
桃園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曾姓男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曾男2022年擔任交通警察時,3次攔查違規駕駛人後,僅開立輕微違規罰單,未取締無照駕駛等行為,致3名駕駛人獲得不法利益2萬4600元。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曾姓男子2022年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期間,涉及在中壢區攔查違規駕駛人時,未依法取締無照駕駛等行為,僅開立輕微違規罰單,致駕駛人獲得不法利益。
桃園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曾姓男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資料照)
曾姓男子2022年間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時,3度在中壢區攔下違規駕駛人後,未取締無照駕駛等行為,僅開立「不按遵行方向行駛」、「在禁止臨停處停車」等罰單,3名駕駛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2萬4600元,桃園地方法院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曾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曾男被人檢舉後,桃園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中壢警分局追查,發現曾男2022年2月27日、3月29日,先後在中壢區攔查違規汽車,雖2名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已吊銷、註銷仍開車,曾男卻只開罰「在禁止臨停處停車」;曾男於同年8月14日,攔查1輛機車,駕駛人無照騎車,還爭道行駛,曾男也只開罰「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請繼續往下閱讀...
曾男發現駕駛人無照駕駛,卻只開立「不按遵行方向行駛」、「在禁止臨停處停車」等罰單,致3名駕駛人獲得不法利益2萬4600元,桃園地檢署偵結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起訴曾男,桃院一審判處曾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決指出,審理期間,曾男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坦承不諱,考量其所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且他雖故意違背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卻未收受賄賂或取得任何個人利益,非為一己之私,已減輕其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Open Questions
- 曾男是否有其他類似未被發現的案件
- 獲得不法利益的三名駕駛人是否會被追究責任
- 桃園市警察局是否會加強內部監管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