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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某國中李姓教師因停車糾紛,對王姓教師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痰並潑灑不明惡臭液體。法官認為此行為足以使人噁心厭惡不願使用,已達毀損不堪用之程度,判李師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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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兩名教師因校內停車問題發生糾紛,其中一名教師對另一方的機車及安全帽進行侮辱性行為。
苗栗縣某所國中李姓教師因校內停車糾紛,竟對王姓教師的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痰及潑灑疑似糞尿之惡臭不明黏稠液體。王師怒告李師涉嫌毀損,李師雖辯「沒有造成無法使用」;但法官認為,李師所為足使一般人心生噁心、厭惡並且不願再使用,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屬刑法毀損之要件明確,判李師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
李姓教師、王姓教師為同所國中同事。兩人因校內停車問題起糾紛,李師竟於去年9月3日上午10點20分及下午5點10分,接續在學校內機車停車場,對王師的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口水、吐痰及潑灑疑似糞尿之惡臭不明黏稠液體。
王師發現後,覺得噁心不已,花錢更換機車座墊皮、左握把橡皮零件等,並買過新的安全帽,同時報警提告李師涉嫌毀損罪。李師應訊承認,但辯稱沒有讓對方的機車、安全帽無法使用,否認涉犯毀損罪。
法官審理,李師的行為雖然沒有對王師的機車零件或安全帽產生客觀上毀棄、損壞等物理上之破壞結果,然衡諸常情,安全帽於使用之際,需與個人之頭部緊密接觸,屬與個人接觸密切且貼近身體之物品,而機車零件發出惡臭,常人無可能忍受而繼續使用。
法官認為,縱然該安全帽及機車零件具有清洗或清潔之可能,然因曾沾染不明黏液及惡臭,依據社會普遍之常情,已足使一般人心生噁心、厭惡並且不願再使用,可認李師所為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屬刑法毀損之要件,至為明確,李師罪嫌堪予認定,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Open Questions
- 李姓教師與王姓教師的停車糾紛具體原因為何?
- 潑灑的液體是否經過化驗確認為糞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