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修正「非本國籍遊艇來台原則」 中資遊艇禁申請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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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明定中資所屬遊艇不適用該原則,禁止申請來台;違者最高罰鍰30萬元並須立即離港,並明列申請文件、期限計算及專案展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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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航港局依據「船舶法」第8條及第89條第1項規定,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以統一審查作法。
航港局近日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其中增列中資所屬遊艇不適用該原則,無法申請來台,並明列申請應備文件、明確期限計算方式等,違者最高罰30萬元,並須立即離港。
因應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的實務需求,航港局日前公告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此次修正原因,航港局表示,為了讓審查非本國籍遊艇來台特許申請文件及核定特許期限時有一致作法,因此修正該審核原則。
航港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包含:明列申請應備文件、明確期限計算方式,並特別明列專案許可事由及佐證文件,遊艇有維修或正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等情形者,可申請專案展延。
另外,根據修正規定內容顯示,不適用遊艇從「中國籍遊艇、由中國地區直航遊艇」,增列中資所屬遊艇,也就是說,中資所屬遊艇即起禁止申請來台。
在申請文件上,申請人應提供遊艇所有人、船長或駕駛身分證明文件、遊艇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駕駛遊艇能力證明文件或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乘員名單、航行計畫、其他證明文件。每年第1次特許期限以6個月為限,若有延長需求,應該在限屆滿前14天檢附港口管理機關同意停泊文件申請展延,每次特許展延期限以1個月為限。
航港局強調,該審查原則是依照「船舶法」第8條「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遊艇駕駛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
Open Questions
- 中資所屬遊艇的具體認定標準為何?
- 專案許可事由的具體範圍與審核時程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