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ck Look
泰山公司因多次違反重訊發布規定遭證交所裁罰300萬元,隨後向時任董事長詹景超提告求償。法院一、二審均認定詹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賠3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泰山公司於2023年因多次違反發布重訊規定遭證交所裁罰300萬元違約金,泰山向時任董事長詹景超提告求償。
泰山公司因多次違反發布重訊規定,於2023年遭到證券交易所裁罰300萬元的天價違約金。泰山事後向時任董事長詹景超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求償300萬元的損失。台北地院一審認定,詹確有可歸責事由,且公司遭證交所認定違失情節重大,判詹賠償300萬元;高等法院二審駁回詹景超的上訴,維持原判;詹再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詹確定敗訴。
泰山公司主張,詹景超擔任董事長期間,為報復後手經營團隊,故意做出一系列違法情事。包括泰山於2023年4月21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股東召集2023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詹及其經營團隊卻遲至5月4日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
另外,泰山於2023年5月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案,詹景超本應5月5日輸入重大訊息,但卻遲至5月8日才輸入。
2023年5月8日,泰山發布有關公告取得非簽證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重訊時,詹景超及其經營團隊為掩蓋自身缺失而未詳盡揭露,證交所命泰山補正,但直到證交所命繳納違約金前,詹景超均未辦理。
2023年5月9日發布獨立董事陳敏薰當然解任之重大訊息,與主管機關函示不符,證交所來函通知補正,但詹景超亦未辦理。泰山公司主張,詹男經多次提醒仍延遲輸入,屢犯且違失情節重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證交所300萬元的違約金。
詹景超答辯主張,依泰山公司2022年11月10日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規定,泰山重大訊息發布與否的最終核決權人為總經理,而時任總經理為蔡政達,因此該期間重訊發布的最終核決應是由蔡政達進行。此外,發布重訊過程需輸入3組密碼,但他並不知悉任何一組,因此實質上並無阻礙重訊發布的可能。
台北地院一審及高等法院二審均認定,泰山公司發生本案違法事件時,詹景超為法定代理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使泰山公司發生一系列違規發布重訊情形,因此應賠償泰山公司300萬元。詹景超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Open Questions
- 詹景超是否會履行判決給付300萬元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