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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台北地檢署書記官黎男2年徒刑,緩刑4年,因其利用職務便利翻拍偵查資料內含被害人性影像及應召女子照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洩密罪,並處以5萬元罰金、120小時義務勞務,沒收其作案用iPhone 17 Pro Max。
AI-generated summary
Why It Matters
黎男於2023年1月31日起擔任台北地檢署書記官,2月13日起負責偵查組紀錄業務。2024年3月至2026年1月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翻拍偵查資料並傳給其他書記官,內容包含被害人性影像及應召女子照片。
台北地院依個資法等罪處黎男2年徒刑,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犯案時所用的iPhone 17 Pro Max手機也被沒收。據了解,黎男犯下本案以後,已於今年7月離職。(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黎姓書記官利用職務機會,透過手機拍攝被害人遭偷拍的性影像,以及警方查獲應召女子的照片,被檢方依照違反個資法、洩密罪起訴。台北地院依個資法等罪處黎2年徒刑,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犯案時所用的iPhone 17 Pro Max手機也被沒收。可上訴。據了解,黎男犯下本案以後,已於今年7月離職。
判決指出,黎男2023年1月31日起擔任台北地檢署書記官,並於2月13日起負責在偵查組辦理紀錄業務,沒想到他卻在2024年3月起至2026年1月期間,運用手機翻拍警察機關移送資料內的照片、當事人筆錄等,並透過通訊軟體傳給其他書記官,並以輕浮、戲謔口吻發表相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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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男所翻拍的照片中,包含被害人遭偷拍之性影像照片及員警查獲之應召女子照片,重製於手機相簿內自行觀覽。案經台北地檢署主動發掘以後,指派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持台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對其辦公處所及住所執行搜索。審理期間,黎男坦承犯行,辯護人則為他請求緩刑。
法官考量,黎身為書記官,竟假借職務上機會,持手機拍攝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偵查應秘密文書、照片傳送與無關的人,又以手機拍攝經辦案件性影像照片重製於其手機相簿內,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權。但考量黎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判其2年徒刑,緩刑4年,支付公庫5萬元,12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What to Watch
AI outlook — possibilities, not facts
台北地檢署將加強對書記官的資訊安全與倫理培訓
Likely · Within months
Open Questions
- 黎男是否有其他未被發現的類似行為
- 接收該等照片的其他書記官是否將面臨法律責任
- 被害人是否已獲得相應的民事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