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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補習班教師李姓名師利用師生關係誘騙14歲國中女學生交往,多次帶其至住處或摩鐵發生性行為共9次,導致女學生身心受創。一審否認犯行判4年6月,二審改口認罪並賠償135萬元,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改判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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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李姓名師在屏東某補習班任教期間,利用師生關係誘騙時年14歲的國中女學生小琪交往,並多次帶其至住處或摩鐵發生性行為。
屏東某補習班李姓名師,誘騙14歲國中女學生交往並帶往住處與摩鐵性交達9次,一審否認犯行遭重判4年6月;李男上訴二審後改口認罪,並賠償135萬元和解,高雄高分院日前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2年4月。
判決指出,2016年至2018年間,李姓男子在屏東某補習班任教,結識當時國三的少女小琪(化名)。李男竟利用師生情誼進行情感勒索並展開交往。自2017年6月小琪國中畢業典禮當天起,李男便多次將她帶回其高雄住處,或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達9次,甚至參加童軍大露營生理期來訪,甚至是高一期中考、休業式當天,李男都不放過。
這段關係導致小琪身心極度崩潰,高中時期便出現深夜自殘、哭泣與學業下滑等壓力反應。直到小琪成年升上大學後,因接觸到「房思琪」等相關報導,壓抑多年的創傷徹底爆發,出現重度憂鬱與社交退縮,經心理諮商與醫療通報後,整起惡行才終於曝光。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行,辯稱兩人僅是單純師生,甚至指控是補習班同業惡意唆使抹黑。但法官發現,小琪不僅能精準畫出李男住處格局,連李男腰臀部患有「硬幣大小脂肪瘤」的極私密身體特徵都能清晰描述,並提出兩人過往的錄音與車票紀錄,打臉李男辯詞。
一審法官認定李男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9罪,判徒刑4年6月,李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李男態度大轉變,不僅在法庭上改口坦承犯行,更積極與小琪調解,掏出135萬元賠償。
二審法官考量李男是在二審後段才認罪,對節省司法資源的貢獻有限,二度傷害已造成,因此僅給予微幅調整,將原先9罪各判1年2月,調降為各處1年徒刑,合併應執行刑則從一審的4年6月,裁減至2年4月,但不同意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Open Questions
- 李男是否還有其他未被發現的受害者?
- 補習班是否有相關防護機制失效?
- 小琪目前的身心狀況及後續支援情況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