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資深警虛報超勤去游泳 詐領1.3萬二審維持緩刑
台中高分院維持林員1年6月、緩刑5年原判
Quick Look
苗栗縣一名從警逾30年的林姓巡佐,未實際執行勤務卻簽到打卡跑去游泳,並虛報超勤時數詐領1萬3244元。一、二審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處1年6月、緩刑5年,檢方上訴遭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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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t Matters
苗栗縣一名從警逾30年的林姓巡佐於2025年9月至12月間虛報勤務時數並前往游泳館,詐領超勤費1萬3244元。
台中高分院維持林員1年6月、緩刑5年原判。
苗栗縣一名從警逾30年林姓巡佐,明明沒有執行勤務,照樣在簽到簿上「打卡」卻跑去游泳,事後再把虛報時數輸入申報系統領走1萬3244元,案發後還辯稱「沒有強健身體要怎麼從警?」檢方起訴時直言不宜緩刑,但一、二審都以他已繳回犯罪所得,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他1年6月、緩刑5年。
經查,林員在2025年9月至12月間,明知沒有實際執行相關勤務,卻在員警出入登記簿上填寫「交整」、「防治危駕」等內容,再將虛偽勤務時數輸入「勤務及超勤申報系統」,實際上跑到SPA游泳館游泳、休憩等與勤務無關活動,卻仍照樣申報超勤,檢警當年12月17日搜索查獲,林員承認部分犯行,但強調是因為「上班一整天覺得疲勞」才去游泳,還認為是在維持體能,游完泳仍到轄區巡簽,僅是「投機」而非詐欺。
檢方起訴指出,林員身為警察,竟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勤務取得超勤費,不僅悖離警察職守,也影響社會對警察紀律信賴,且他過去曾因侵占案件遭判罰金,還曾因違紀被列為輔導對象,犯後態度也難認良好,不宜給予緩刑。
一審審酌林員最終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且仍須扶養兒子等情狀,判刑1年6月、緩刑5年,另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支付公庫20萬元並接受保護管束,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林男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金額僅1萬3244元,若因此遭免職,刑責效果恐過於嚴苛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Open Questions
- 檢方是否會提起三審上訴?
- 該名巡佐是否會面臨行政懲處或免職?







